安裝外凸式防盜窗,多年鄰居起爭執
2022-06-24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畜牧業
一樓外凸防盜窗算違章嗎
外凸式防盜窗
能給業主帶來方便
可以拓展空間,曬曬東西
也能防家中小孩爬窗
不過這其中的危害
也顯而易見
影響小區整體美觀
擺放物品可能會高空墜物
年久易整體脫落
突發情況時不利消防救援等……
高某住在南京市鼓樓區某小區A單元的二樓,2016年7月,住在同一單元一樓的薛某正在忙著裝修。
一日,高某下班回家時,發現樓下薛某家的陽臺、主臥、次臥、廚房的窗戶上新安裝了防盜窗。和一般的防盜窗不同,這些防盜窗都是凸出的,安裝完成後就像個蓋子,蓋在了窗戶上。
高某目測了一下,凸出牆體的部分大約有50釐米。高某認為薛某安裝的防盜窗已經對其物品安全造成隱患,容易成為小偷入室盜竊的攀爬載體,便和一樓的鄰居薛某協調,要求對方拆除防盜窗。
雙方多次進行溝通
因爭議較大,未能協商解決
高某遂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高某訴請:
被告將其安裝的防盜窗全部拆除或者改為與外牆面齊平,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薛某辯稱:
被告所在的小區人流量大,存在安全隱患,所以要安裝防盜窗,且被告安裝防盜窗不影響原告安全,小區牆面本來就容易攀爬,而原告安裝的防盜窗較鋒利,不容易攀爬。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
業主對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於共有部分的使用不應超出合理範圍。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應給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
原、被告系同一建築物樓上下的相鄰業主,而建築物外立面屬於業主共有的範圍,故原、被告對於建築物外立面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被告在使用建築物外立面時,不應超出合理範圍,如若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相鄰權利人的允許。
本案中,被告安裝的防盜窗凸出牆面約50釐米,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且該防盜窗對原告而言存在一定的防盜隱患,也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盜窗或者將防盜窗整改與建築物外立面齊平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被告的辯解意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如下:
被告薛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房屋的防盜窗全部拆除或全部整改與外牆面齊平。
鼓小助有話說
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要考慮到除了滿足自身的裝修需要,還要考慮到公共環境和安全問題。同時作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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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安裝外凸式防盜窗,多年鄰居起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