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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HR必須掌握的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2022-06-03由 職場中的道與術 發表于 農業

應聘人事需要注意什麼

人事主管:HR必須掌握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有效訂立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

勞動合同生效≠勞動關係建立;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是實際用工,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將受到同等保護; 勞動關係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按照民法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人事主管:HR必須掌握的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錯解除條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第二項(不勝任工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的次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日子。勞動者與企業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日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日子。

人事主管:HR必須掌握的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五、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並書面表示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作為免於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理由,妥否?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從某公司離職10

年後,又被獵頭公司推薦應聘至某公司就職管理崗位,請問某公司再次聘用A

,能否對A

設定試用期?

1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用期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以及期限<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期限<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合同期限<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以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時,不能以新崗位為由重新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約定條款,如雙方沒有事先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區別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一定條件,勞動者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人事主管:HR必須掌握的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2

、服務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未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或未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不應設定服務期。

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有嚴格的條件: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考慮地區差異較大,具體由本地區實踐中確定;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如派勞動者去國外學習如何使用先進的新引進的生產線等,不包括必要的、正常的職業培訓;培訓形式可以是脫產、半脫產,也可以是不脫產的。

服務期的相關規定:服務期年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法約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因勞動者的過錯被用人單位解除約定了服務期協議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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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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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的重要內容是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