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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雙錄”將取消投保人年齡限制,能否從根源上節制銷售誤導

2022-05-17由 梧桐保 發表于 農業

投保人年齡應大於多少歲

近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業內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透過網際網路、電話銷售方式向保險消費者銷售所有商業保險產品;面對面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不含普通型人壽保險),以及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且包含續保責任條款的人身保險產品;面對面銷售的財產保險產品(包括新車的商業機動車輛保險、融資性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時,必須施行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

與此前僅對60歲以上的投保人需要錄音錄影(以下簡稱雙錄)相比,《徵求意見稿》取消了投保人需要錄音錄影的年齡限制,保險機構的銷售人員進行保險產品銷售的時候都要進行雙錄,保險銷售或將迎來全面雙錄時代。

本期內容:

1。什麼是銷售行為可回溯?

2。銷售行為可回溯的作用在哪?

3。投保時的注意事項

投保時“雙錄”將取消投保人年齡限制,能否從根源上節制銷售誤導

一、什麼是銷售行為可回溯?

銷售行為可回溯主要是指在保險銷售的過程中,保險機構根據銷售方式的不同,利用錄音、錄影、銷售頁面管理和操作軌跡記錄等方式,記錄和儲存保險產品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和銷售行為的重要內容等原始資料和資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通俗點來講就是將保險銷售過程記錄下來,方便以後產生理賠糾紛時當作證據使用。

銷售行為可回溯不管是對消費者還是對保險公司來說,都是一種負責任的體現。

投保時“雙錄”將取消投保人年齡限制,能否從根源上節制銷售誤導

二、銷售行為可回溯的作用在哪?

先給大家講一起簡單地與銷售行為可回溯有關的案例。

2019年5月14日,王某透過電子平臺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福及長期意外等附加險種,每年保費4261。68元,交費30年,受益人是其父親。

2019年11月2日,王某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之後王某的父親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其父不服,上訴到法院。

在這起案件中,保險公司提交了一項有利的證據,那就是電話回訪錄音。

在錄音中可以很詳細地瞭解到,在電話回訪中王某認可電子投保確認書及投保提示書都是本人親筆簽名,且瞭解保險責任、免責條款、20天猶豫期等內容,後來也沒有對保險合同提出異議,申請退還保費。

另外,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屬於責任免除範圍。並且,責任免除部分保險合同中已用加底紋的方式與其他條款予以顯著區分,酒後駕駛機動車更是用加黑加粗字型予以側重提示。

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透過上述案例,我們就能很好地看到保險銷售“雙錄”起了認定事實的決定性作用。

不管是保險公司還是消費者,都可以依照保險銷售雙錄的內容進行存在事實的認定。

像《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可回溯的內容最少要儲存5年(1年期產品5年、1年期以上的產品10年),如果遇到糾紛,至少儲存至糾紛後3年。

投保時“雙錄”將取消投保人年齡限制,能否從根源上節制銷售誤導

三、投保時的注意事項

一直以來,保險銷售人員誤導銷售帶來的理賠糾紛比較多,老年群體被誤導銷售尤為突出。

為了防止老年人在被銷售誤導後無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出現,中國保監會2017年就曾釋出過《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60歲以上的投保人必須進行雙錄。

現在取消了對投保人需要錄音錄影的年齡限制,相當於進一步地擴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在投保後進行雙錄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聽清楚保險公司講述的內容,不要盲目應答,像上述案例那樣,雙錄的內容同樣可以成為保險公司維護自身權益的工具。

另外,投保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條款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不要像上述王某那樣觸碰了免責條款,最後導致其家人拿不到本該有的理賠金,並且還要付出近萬元的訴訟費。

如果有買錯保險,記得在保險猶豫期內退保,這是退保只要付出一點工本費即可。

當然,也不要在別人的慫恿下隨便退保,任何保險產品設計出來都有可能會有用到的時候,想清楚了再做決定。

投保時“雙錄”將取消投保人年齡限制,能否從根源上節制銷售誤導

寫在最後

隨著這項政策的實施,相信能夠從源頭上根治銷售誤導,維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不過同樣的,保險小胡搜環節只會越來越嚴格,大家投保時還是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認為保險公司不賠鬧到法院就一定會賠,面對”雙錄“證據的時候,法院也不會再偏袒消費者。

我是梧桐君,歡迎大家點贊、關注、評論,有任何保險方面的疑問都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