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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賠付,這些你一定要知道!

2022-07-28由 河北高速交警 發表于 漁業

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如何理賠

關於交通事故賠付,這些你一定要知道!

被保險人投保後,

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

受害人可向誰主張賠償?

……

這些交通事故賠付的問題你都知道嗎?

今天這篇文章乾貨滿滿,

一一為你解答!

被保險人投保後,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1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見,支付保險費一般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相關約定。投保單均會顯示收費確認時間、生成保單時間、保單列印時間、投保期限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被保險人投保後,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若發生酒駕、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並依法享有追償權。

機動車被搶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付?第三者商業險是否賠付?

根據民法典第1215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僅限於搶救費用墊付、不墊付財產損失),並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付?第三者商業險是否賠付?

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涉嫌違法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受害人可向誰主張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11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2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13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此,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向機動車實際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機動車掛靠人、被掛靠人,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主張賠付。

事故發生後,交強險能對司機或乘坐人員賠付嗎?

交強險的賠付物件為除司機或乘坐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即車外人員),對於司機或乘坐人員的損失應轉換賠付角度,由對方車主(駕駛人、實際使用人、被掛靠人)、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同時投保座位險的,可主張座位險賠付(保險公司同意的可一併處理,否則,需按保險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主是否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付?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輛發生事故,侵權人與投保義務人非同一人,投保義務人(即車主或實際車輛管理人)需賠付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應如何賠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同一事故致多人受傷,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該條解釋解決了各被侵權人損失的獲賠比例問題,但是對於部分受害人未起訴的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由於未起訴受害人的損失無法確定,故法院無法確定各受害人損失比例,進而確定賠付金額。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議受害人先行協商交強險賠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醫療終結一併提起訴訟;由法官行使釋明權,告知未起訴的受害人及時提起訴訟,在案件庭審前加入案件的合併審理,若其不起訴,則視為其放棄與其他受害人同時按比例受償的權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已訴受害人的損失予以賠償,其他受害人仍可透過另案起訴獲得賠償。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可否拒絕理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車輛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可否拒絕理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無償搭乘非營運車輛,造成搭乘人損傷,能否減輕駕駛人責任?

此為好意同乘。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