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銷售商鋪被起訴,代理被告的代理意見
2022-03-29由 律師李振興 發表于 農業
商鋪分割銷售合法嗎
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
被告河南一一置業有限公司
的委託,指派我作為
二一
訴
河南一一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相關證據,出庭參加庭審。現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簡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並不存在違約的情況。
1、
涉案商鋪(並非消費品)所在的三一廣場已於
2015年建好,並已於2015年交付委託由鄭州四一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商場已於2015年營業,《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2021年1月10日,簽訂當日,被告已指示四一商業公司將商鋪交付給了原告,而因原告與四一商業公司間因委託經營合同關係,又佔有改定。
2、涉案商鋪所在的房屋已辦理不動產權證,豫(2018)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0號,二一所購買的商鋪包含在該不動產內;商鋪的總價格為936327元,而實際成交價格為615000元,降價幅度達30%,並享有請求回購權,該巨大的優惠條件系基於分割銷售、委託經營、免三年管理費用等,
3、分割銷售的情況,規劃部門已審批透過,而不動產管理部門正在稽核中,稽核透過,商鋪所在的不動產權證亦可變更;
4、被告將商鋪進行抵押的情況發生在買賣合同簽訂日之前,附帶商鋪的情況一併告知,該抵押情況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影響商鋪的按揭貸款,
5、原告(成年人)享有購房款的巨大優惠、請求被告回購的權利、獲得委託經營收益的權利等,而三年期間的約定亦即表明雙方及四一商業公司對商鋪的現狀均十分了解,三年內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即該三年(
202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是原告放棄向被告主張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期限。
二 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不應被支援
1、買賣合同約定有商鋪交付時間(已交付),但並未約定分割銷售情況的違約責任,也未約定買賣合同不予備案登記的約定,更未約定商鋪存在抵押情況被告應承擔責任的約定;
2、因商鋪的現狀,三方均明知,原告自身也瞭解若一直繼續履行合同,其可能獲得的利益,但買賣合同的解除是由原告提出,其應當對合同解除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法獲得可能利益),被告不但不主張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的責任,還願意同意解除合同,自願全額返還原告已交付的購房款;
3、原告的訴請應當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不得靠主觀臆想,且將合同解除的原因完全歸責於被告,並要求被告承擔因原告主動放棄而可能獲得利益,全由被告承擔,顯然於法無據。
以上代理意見,請貴院予以考慮,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