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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私人建房,在施工現場猝死,沒有勞動合同,該得到哪些賠賞呢?

2021-11-30由 漫緣一線牽 發表于 農業

工地睡覺猝死賠償多少

雖說沒有勞動合同或相關的協議,但是雙方既定的“僱傭關係”是成立的。你老鄉在僱主那邊意外死亡,要看死亡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自身突發性疾病引起的死亡,那和僱主沒有關係,僱主給一些安葬費什麼的就可以了。如果是因為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僱主要承擔責任。相關分包人員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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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包含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損害賠償是一次性支付的,所以最好是算清楚。如果協商情況下對方不想承擔賠償責任,那就只能走司法程式了。相關證據、證人證言以及傷亡認定報告等資料要準備好!

僱傭關係的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明細如下:

1,喪葬費;

2,死亡賠償金;

3,精神損害撫慰金;

4,被撫養人生活費;

5,醫療費;

6,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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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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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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