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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講清:如何把“身後事”安排的明明白白?

2023-01-08由 廣東誠公律師 發表于 林業

沒有證據的經濟糾紛怎麼解決

人生百年,彈指一瞬。畢生所求皆浮雲,臨了只求一“安心”,安自己一生勞碌之心,安死後子孫紛爭之心,安所欠之人、所愛之人情感慰藉之心……

這個事情處理好了,不敢說流芳百世,至少可以體面離場;處理不好,不會說遺臭萬年,卻必然引起家族紛爭。那麼,怎麼處理它呢?用什麼工具呢?需要注意什麼呢?

一文講清:如何把“身後事”安排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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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訴訟研究會” 於本週二(2022年12月6日)下午兩點三十分正式舉行了第二十六場專題研討“遺贈糾紛”,與會律師均分享了各自的案例研究成果。傾情分享、精彩解讀,帶您逐個解決“身後事”的各項難題。

01

口頭遺囑符合法定要件,應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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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此可見,設立口頭遺囑需同時具備2個要件,即“危急情況+兩個以上見證人”,本案中,被繼承人生病住院、生命垂危,肯定是屬於“危急情況”,而在立下口頭遺囑時,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符合口頭遺囑的法定形式。

一文講清:如何把“身後事”安排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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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芹,廣東誠公(龍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龍華區律工委公益服務中心幹事,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家事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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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原告訟求:一、被告返還應由原告享有的價值40000。00元的王寧遺產,位於十八××林業局××單元××室房屋;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儘管王寧臨終前立下遺囑,將其在十八××林業局××單元××室的房產贈與被答辯人寧某1。但認為自己與原告同被繼承人的關係是一樣的,並且平時自己對死者也有照顧,因此自己也應該享有該房產的部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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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系遺贈糾紛。王寧因病住院治療,在病情危重情況下立口頭遺囑,表示萬一自己不行了,將其所有位於十八××林業局××單元××室房屋遺贈給原告的事實清楚,有在場見證人邱某、李某證言為證。其所設立遺囑內容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王寧死亡後,原告寧某1依王寧遺囑獲得該房屋所有權,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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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2022)黑2722民初123號 案由:遺贈糾紛。

02

死亡撫卹金、喪葬費是否可以遺囑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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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喪葬費和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處置和分割。即便遺囑中有關於喪葬費和撫卹金的處分也應屬無效,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喪葬費應由具體承擔死者喪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撫卹金處理時可參照法定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一文講清:如何把“身後事”安排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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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昭律師,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東北大學經濟管理本科,東北財經大學經濟法碩士,維德中心校園普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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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原告樊某1、樊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因不盡贍養義務,應該負擔二原告為二被告父親生前重病治療過程中二原告所花費的款項54551元和二原告日夜守護的特別護工費,樊某123040元、樊某29920元;2、判令二被告領取了郭某3死亡撫卹金和喪葬費因不盡贍養義務違背公序良俗,有嚴重糾紛問題,應全部退回,應由法院依法處分。

被告郭某1、郭某2辯稱:1、被告作為郭某3的子女,撫卹金髮放給被告是正確的。撫卹金不是遺產,被告的父親郭某3無權處分;2、關於喪葬費,由辦理喪葬事宜的被告領取支配完全合法、合理。原告沒有辦理喪葬,沒有資格要求支配喪葬費;3、被告沒有繼承郭某3的財產(遺產),不應承擔其生前債務,債務應由繼承郭某3遺產的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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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郭某3在遺囑中稱“由妹妹樊某1、妹夫樊某2來撫養照顧我的衣、食、住、行、病”,其位於唐河縣××村委××組的房產由樊某1、樊某2繼承。郭某3死亡後,樊某1、樊某2現已繼承該套房產。故原告樊某1、樊某2訴請被告郭某1、郭某2支付郭某3看病、住院期間所花費的各項費用和其二人的護理費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對於原告關於喪葬費的訴請,喪葬費應用於死者安葬,由具體承擔死者喪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本院已查明郭某3的喪葬事宜系被告郭某1、郭某2處理。原告的證據也不足以證實其為郭某3喪葬事宜有其他必要開支,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喪葬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對於原告請求被告退回已領取的死亡撫卹金的訴請,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是在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死者生前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死者死後給予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處置和分割撫卹金,因此,郭某3遺囑中關於撫卹金的處分應屬無效,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撫卹金雖不是遺產,但處理時可參照法定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且原告樊某1、樊某2的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實被告郭某1、郭某2對郭某3未盡贍養義務,故原告請求分割郭某3的死亡撫卹金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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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22)豫1328民初2413號,案由: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03

房子公證遺贈給保姆,歷經二審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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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只要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要件,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可得到法律支援。本案中,立遺囑人透過公證遺囑形式,將房產贈與給照顧自己十幾年的保姆,而未留給血親的子女。亦是給廣大兒女做個提醒,對於年邁父母要多關心和陪伴,避免父母將財產贈與他人心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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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西南財經大學畢業,婚家訴訟研究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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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譚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位於廣州市XX區XX路XXX街X號305、306房由譚某受贈所得十二分之七(7/12)產權份額;2。訴訟費由施某1、香某、施某2、施某3、林某1、林某2承擔。

上訴人施某1、施某2、施某3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廣州市XX區XX路XXX街X號305、306房歸施某1、施某2、施某3所有,施某1、施某2、施某3向譚某支付10萬元。

被上訴人譚某辯稱:不同意施某1等人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涉案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我方在法律規定時限內辦理接受贈與的公證,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施某1等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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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施某4立有遺囑,譚某也在法定期限內宣告接受遺贈,故涉案房產應按遺贈辦理。

涉案房產為施某4與吳某1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各佔1/2產權。吳某1於2007年8月死亡,死亡時已年逾74歲,一審法院推定其父母已先於其死亡,其所有的1/2產權份額應該由施某4與其五名子女共同繼承,即各繼承1/12產權份額,施某6先於吳某1去世,其應繼承的份額應由其子香某代位繼承。繼承後,施某4佔有涉案房產7/12產權份額,其遺囑已載明將其依法所佔全部產權份額遺留給譚某一人所有,故譚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7/12產權份額由其所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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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2022) 粵01民終6137號, 案由:遺贈糾紛。

04

法定繼承人不是遺贈撫養協議的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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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之規定,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不屬於適格的遺贈扶養人主體,其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認定無效。特殊情況下,若遺贈扶養人是遺贈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但遺贈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遺贈扶養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並不享有繼承權,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主張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資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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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成,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兼秘書,曾就職於某大型上市公司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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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付某1、趙某1、付某2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2。訴訟費由被告趙某2承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2系趙某3的法定監護人。2018年3月13日,原告與趙某3、趙某2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原告為趙某3養老送終,趙某3願意將北京市懷柔區××鎮××村××號院在去世後贈予給原告。2021年3月6日,趙某3去世,原告妥善處理了後事。現原被告雙方因遺產問題產生爭議,故原告訴至法院。

趙某2辯稱,認可原告所述事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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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涉案《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雖均堅稱上述協議合法有效,但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當事人無權約定合同效力的有無。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遺贈扶養協議源於“五保戶”制度,旨在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確無扶養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問題。其以契約的方式確立扶養義務人,以保障其正常生活,被扶養人則以其財產於死後遺贈給扶養義務人,以此為扶養對價。而趙某1作為趙某3的法定繼承人,並非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適格主體,故其與趙某3、趙某2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應屬無效。第二,涉案《遺贈扶養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約定將宅基地上的房屋遺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付某1、付某2,實際處分了該宅基地使用權,該部分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第三,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上述協議對於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第四,就無效部分的法律後果,因雙方當事人均堅持認為協議有效,故本案中不宜處理,可另行解決。

綜上,付某2、付某1、趙某1請求確認《遺贈扶養協議》全部有效,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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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2022)京0116民初597號,案由: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05

親孫子不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需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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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在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中,繼承人繼承遺產取決於遺囑是否真實有效,與繼承人是否履行贍養義務、品行好壞沒有關係。在本案中,因被繼承人的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孫子只能透過被繼承人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產。另,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被繼承人尚未追回的財產,是無法在繼承案件中處理的。需待追回被繼承人相關財產後,繼承人可另行主張相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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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凱勳,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深圳大學法學院本碩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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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吳某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繼承人吳某中名下北京市某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歸我所有;2。判令肖某某與北京融宜公司簽訂的《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中的兩筆共計230萬元本金及利息及其他權益的二分之一歸我所有;3。判令在吳奇名下對投資公司的債權的二分之一歸我所有;4。判令被繼承人的外孫李辰自行從肖某某賬戶轉走663 385。57元本金、利息及其他收益的二分之一歸我所有;5。被繼承人吳某中名下在中國工商銀行賬號存款242 342元及其他款項共計56萬元的二分之一歸我所有。

肖某某辯稱,不同意吳某的訴訟請求。一、吳某未對吳某中盡過任何孝道,其無權受遺贈吳某中的遺產。二、案涉房屋為吳某中與我的夫妻共同財產且系我唯一住房,不同意由吳某受遺贈。三、融易寶投資公司的230萬元本金及利息吳奇應向我償還。四、冠群投資公司的100萬元本金及利息吳奇應向我償還。五、不存在李辰從我賬戶上強行轉走資金的事實,吳某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六、吳某中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已無資金,吳某以2019年11月的賬戶餘額作為遺產金額沒有依據。七、吳某主張的其他款項56萬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吳奇、吳強辯稱,我同意吳某的訴訟請求。吳雙辯稱,不同意吳某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同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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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吳某中在公證處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北京市求是公證處留存的卷宗可見,當時吳某中、肖某某均持醫院開具的雙方精神狀態正常的診斷證明親自到公證處接受公證員的詢問、在接談筆錄中籤字並在公證員面前所立遺囑,遺囑有效。

本案爭議焦點之二為吳某中的遺產範圍。遺產是被繼承人吳某中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肖某某投資在融宜寶投資公司的230萬元涉嫌經濟犯罪,現未予追回,故吳某要求繼承此款項,沒有法律依據。關於肖某某向吳奇轉賬107萬元用於投資冠群投資公司事宜,此款項在吳某中去世時亦未在其或配偶肖某某名下,現吳某主張分割此款項,亦沒有法律依據。吳某稱李辰自行從肖某某賬戶轉走 663 385。57元要求予以分割,現肖某某對此予以否認,吳某中、肖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故上述款項並非吳某中的遺產,吳某要求分割上述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吳某要求繼承吳某中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國工商銀行中的存款在吳某中死亡時其此賬戶僅留有386。42元,故本院對此款項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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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2021)京0106民初23615號,案由:遺贈糾紛。

06

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遺贈人有權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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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根據民法典1158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遺贈撫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協議的成立需要遺贈人與撫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在撫養人不認真履行撫養義務,致使受撫養人經常處於生活缺乏照料時,法院可以酌情對撫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予以解除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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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肖妮,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中山大學本科畢業,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家事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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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觀點

原告訴求:撤銷原告與被告在2006年7月8日訂立的《養膳供給協議書》。

被告辯稱:

一、

1、原告的女兒孔春菊曾向被告借款7000元,後僅歸還了2800元,另4200元作為被告婆婆施金蓮的喪葬費;

2、原告將被告一家的自留地賣了,賣得的錢未交給被告;

3、被告一家及小叔孔春紅的承包田被徵用,得款78000元,原告分得18000元,兩被告及孔春紅每人各得20000元;

4、被告丈夫孔春桃生前,原告未經孔春桃、孔春紅同意將山地賣給村民,所得的10000元並未交給被告;

5、被告母女的低保款項均被原告領取使用,至今未返還;

6、另外,被告丈夫死亡後,其生前工作的單位給了原告3000元。以上款項均應作為被告贍養原告的支出,故被告已經盡到贍養義務,不同意解除協議。

二、被告曾多次提出給付錢糧給原告,但因雙方間矛盾突出,原告均拒絕領受。另協議所指的房屋系被告陳林娟及孔春桃夫妻所建,與原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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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養膳供給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協議。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遺贈人有權解除協議。被告陳林娟辯稱其多次提出給付錢糧,原告均拒絕領受,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其抗辯不予採納。被告陳林娟又辯稱其負擔了婆婆的部分喪葬費,田地轉讓所得的款項亦已或分給原告或被原告徑行佔有,原告佔有兩被告的救助款至今未還,這些款項均應作為被告贍養原告的支出。但根據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所謂喪葬費系其與案外人孔春菊之間的經濟糾紛,並非其基於涉案養膳供給協議所支出,被告若主張該款項,應另行主張;田地轉讓款亦非被告基於涉案協議所支付的扶養費用,被告若認為原告佔有田地轉讓款侵害其合法權益,亦可另行主張;至於救助款,兩被告已獲得生效判決並已申請強制執行,兩被告的權利已經得到救濟,款項是否執行到位並不影響權利已經得到救濟的事實。故對被告陳林娟的抗辯不予採納,依法認定被告未盡到協議約定的贍養原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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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案號:(2022)浙1003民初1698號,案由:遺贈撫養協議糾紛。

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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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訴訟研究會”,成立於2022年4月7日,吸收了本所數十名優秀律師精英團隊設立,旨在認真總結婚姻家事糾紛、繼承糾紛方面各類案件的辦案經驗,及時研究法律法規及法官裁判意見,竭盡全力為客戶提供最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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