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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岳父狀告上門女婿要求解除“贍養協議”:女兒死後他變了

2022-12-30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林業

贍養父母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

現代快報訊女兒離世後,老岳丈不滿上門女婿對自己不聞不問,起訴要求解除二十多前簽訂的《贍養協議書》,並要求女婿返還自己當初贈予的12萬元拆遷款。11月22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遺贈贍養協議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判令解除協議並酌定女婿返還岳父2萬元。

張老漢與李老太太婚後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張婕與王剛於1998年結婚。為了保證兩位老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王剛在婚前與張老漢一家簽訂《贍養協議書》,約定王剛當上門女婿,落戶到張家,負責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產歸張婕與王剛所有;王剛、張婕不得虐待、遺棄二老,否則負法律責任。這份協議經公證後生效。

婚後,王剛夫婦雖未與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關愛兩位老人。2004年,張老漢名下房屋拆遷,他將拆遷款中的12萬元給了王剛夫婦。

2016年,李老太太身患重病長期在醫院治療,為了治療的事,張老漢和王剛發生爭吵,逐漸產生隔閡。2017年李老太太去世,王剛按約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但他和張老漢之間的矛盾卻沒有得到緩解。

2019年,張婕因病去世。王剛對岳父的態度急轉直下,不僅不聞不問,還將其拒之門外。經民警協調,王剛讓張老漢住到了親戚家中。張老漢心寒之餘,將王剛吿上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贍養協議並要求王剛返還12萬元拆遷款。

法庭上,王剛承認張老漢的確給付過12萬元拆遷款。他辯稱,雖然平時兩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資,生活費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過節的費用均由其支付,其還為老人購買了電視機、空調等生活物資。此外,張老漢和李老太長期生病,花費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已遠遠超過12萬元。他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王剛作為張老漢的女婿,其與張老漢、李老太簽訂《贍養協議書》,雙方之間形成遺贈扶養關係。現張老漢提出解除協議,王剛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張老漢要求王剛返還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12萬元拆遷款系張老漢與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審理中雙方的陳述及查明的事實,王剛已按《贍養協議書》履行了對李老太太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就這筆拆遷款,王剛有權根據《贍養協議書》享有6萬元的遺贈權利。

此外,據張老漢陳述,在《贍養協議書》簽訂後,王剛對其履行了義務,僅是在其大女兒去世後,王剛對其態度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從張老漢提供的報警記錄來看,不能確認王剛存在違反協議內容的行為。鑑於雙方均同意解除協議,法院綜合考慮協議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及王剛已履行情況等因素,酌定由王剛返還張老漢拆遷補償款2萬元。張老漢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據南通中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本案中,王剛作為女婿,需要對岳父岳母履行的是扶養義務,而他與二位老人簽訂的《贍養協議書》,實際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即遺贈人)之間簽訂的,有關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的財產在其死後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由於喪葬在我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遺贈人指定扶養人處理自己的身後事務,體現了遺贈人對扶養人的信任。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屬於以當事人之間特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合同,內容還包括扶養人對遺贈人在精神上的照顧和感情上的溝通。

本案中,張老漢與女婿王剛因瑣事發生爭執,相互之間不能諒解,最終導致張老漢起訴要求解除協議。在此種情況下,如單純從解決張老漢“老有所養”的問題出發,勉強維持雙方的協議關係,未必就能給老人帶來“老有所樂”。正是出於這一考慮,法院在依法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解除了二十多年前的遺贈扶養協議。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嚴君臣

通訊員:張怡茜 古林

老岳父狀告上門女婿要求解除“贍養協議”:女兒死後他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