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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2021-11-01由 小信普法 發表于 農業

意定監護協議是什麼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腦梗失能的老父親不放心親生兒子, 透過“意定監護”選擇好友之子擔任監護人……

上海一老人將300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希望攤主能作為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也經常在社會新聞裡出現。這一詞彙也逐漸開始進入公眾視野,但是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意定監護”仍是一個令人感到陌生和新奇的詞彙。

今天信之源律師帶您一起揭開《民法典》中“意定監護”的神秘面紗。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什麼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意定監護,簡單來說就是透過協議的方式為自己指定監護人。

具體而言,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監護人,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對自己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出臺後,根據監護人是否由被監護人意願確定,監護可以分為: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什麼是法定監護?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其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的,按照以下順序擔任監護人:1、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2、兄長和姐姐;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應當經過民委會或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以下順序擔任:第1順序:妻子或者丈夫;第2順序:父母或子女;第3順序:其他近親屬;第4順序: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應當經過民委會或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二者有哪些區別?

“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的區別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適用主體不同

法定監護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法定監護人由法律直接確定範圍並有相應的順序。

而意定監護的適用主體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的人選由被監護人自行決定。

監護的內容不同

法定監護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概括性監護,包括對人身、財產等都有代理權。

而意定監護的內容可以自由約定。

對民事行為能力要求不同

法定監護要求被監護人不具備或者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而意定監護要求被監護人在訂立協議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何透過意定監護

指定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1、

挑選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並非是被監護人單方面想運用就可以實現的,被監護人必須先找到願意擔任其意定監護人的人。

意定監護人可以是法定監護人、關係親近的朋友、其他親屬,也可以是居委會之類的組織。潛在人選之間沒有挑選的先後順序,由於是將自己將來的監護事務託付出去,所以選擇自己最為信任的人就好。

2、

簽訂書面協議

具備相應意思表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委託人)可以透過與自己信任的個人或者組織(受託人)簽訂書面意定監護協議。

協議可以明確約定:由受託人擔任委託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同時,協議也可以約定監護許可權及範圍、將來監護事務的處理方案、委託人對自己事務的處置偏好等。

注:協議建議公證

3、

履行監護職責的時間

“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人開始履行監護職責。

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在實踐中比較困難。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意定監護協議一般應當在當事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是想當然地認為,只要有意定監護協議,就可以直接行使代理監護許可權。

快問快答

意定監護,讓餘生有法可依

哪些人適用意定監護?

目前設定意定監護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們希望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

除此之外,意定監護也能滿足現代社會多元化需求,適用於以下人群:精神及遺傳病醫學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機家庭、單身人群、同居伴侶、多元性別群體等。當這些人因疾病需要手術簽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監護、臨終關懷監護及身後事辦理,意定監護可以作為一種選擇。

籤意定監護協議需要法定監護人同意嗎?

不需要。意定監護成立有3個條件: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以真實、獨立的意思表達進行協商,不受任何組織和外人干預;

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

意定監護是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意定監護協議的適用優先於法定監護。

簽訂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髮生效力。意定監護人而非法定監護人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承擔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實踐中,監護人的職責可具體分為5個方面:

1、被監護人失智失能時安排其生活;

2、

被監護人生病時為其選擇醫院、確定醫療救治方案並簽字;

3、保管被監護人財產,根據其需求合理處分;

4、如果被監護人死亡,處理善後事宜;

5、維護被監護人權益的其他事項。

“意定監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意定監護協議的簽訂以書面形式為要件。為謹慎起見,雖然法律並無強制公證的要求,但建議到公證處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簽署進行公證,透過一定的程式安排,確保、證明簽署意定監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願。

監護協議生效時,可以由公證處出具監護證書。根據法律規定,意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特別程式,透過法院判決指定監護人,則之前完成的意定監護公證安排將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意定監護人等於遺產繼承人嗎?

意定監護人並非遺產繼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監護是為了確定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解決的是被監護人生前的事;而遺產繼承則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之後,解決的是被繼承人身後的事。

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並不意味著監護人擁有被監護人的繼承權,除非意定監護人本身是法定繼承人,或透過遺囑取得了繼承人資格。

意定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權益怎麼辦?

有救濟措施。如果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拒絕履行,或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如果是經過公證的意定監護,目前一些公證機關會要求監護人每三個月或者半年要提交監護報告,提交有關財產處理的清單,由公證機關來進行監護監督。

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合理選定監護人。選擇意定監護人要多角度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愛心、責任心等。比如,要選擇比自己更加健康、年輕的人,確保他/她具有監護的能力;選擇自己瞭解的人,確保他/她出於善意願意成為監護人;選擇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的人,確保他/她在履行監護責任時不存在太多的客觀障礙。

以書面方式儘量全面細緻約定相關權利義務,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是否有監護報酬及支付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同時,清楚記錄個人情況、重大疾病等資訊。除此之外,也建議大家儘可能採用公證方式。

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設定監督人或第二監護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監護情況予以考察,如果發生被監護人權益受損的情況,監督人可以及時透過法律途徑予以制止,保障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律師提醒

意定監護為不同人群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監護需求。

在選擇意定監護,應全面地瞭解意定監護的利弊,認真思考自己是否需要意定監護,並且儘量取得家屬的理解與支援,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建議在簽訂協議前諮詢專業人士,確定適合自己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