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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職權委託下放實施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9-18由 解讀娛樂圈 發表于 農業

選址方案評估的常見方法有哪幾種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職權委託下放實施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建設專案用地預審選址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委託或下放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託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等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職權委託下放實施監督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2月31日

廣東省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職權委託下放實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專案用地預審選址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委託或下放實施監督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託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範圍內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委託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的組織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本地區實施受委託或下放職權實施細則;

(二)是否擅自擴大委託和下放職權審批許可權和範圍;

(三)是否將委託或下放職權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四)國家或省採取暫停安排新的增減掛鉤試點專案等區域限批措施的,是否存在繼續違規審批增減掛鉤試點專案。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受理相關申請,是否落實“一次性告知”要求;

(二)是否在法定(承諾)時限核心發批准檔案;

(三)是否按時將用地預審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系統備案,是否按規定及時將增減掛鉤審批結果報國家和省增減掛鉤系統備案;

(四)是否按規定公開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結果。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省級職權時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地預審選址

1。是否有專案建設依據;

2。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專案選址是否與各專項規劃相銜接;

3。是否符合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或高標準農田條件;

4。建設專案用地規模和土地使用標準是否符合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

5。根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需要組織實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的是否已按要求組織;

6。壓佔已批預審和已報批專案紅線是否取得原業主同意。

(二)增減掛鉤拆舊區復墾方案和建新區實施方案審批。

1。專案地類、面積是否準確,土地權屬是否清晰;

2。拆舊區是否符合拆舊地塊認定技術標準;

3。拆舊區復墾方案是否履行了公示、聽證、專家評審、徵求意見等要求;

4。專案區是否按規定開展了民意調查,民意調查戶數比例是否不少於專案區涉及總戶數的50%,是否獲得80%以上調查物件同意;

5。建新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是否已避讓永久基本農田;

6。專案區實施方案建新地塊總面積是否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是否實現耕地佔一補一、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

7。專案區實施方案是否已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週轉指標。

(三)增減掛鉤拆舊區復墾驗收確認

1。拆舊區復墾地塊是否達到復墾標準和拆舊區復墾方案設計要求,是否經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部門聯合驗收確認;

2。拆舊區復墾為耕地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耕地質量等別評定,採用先建新後拆舊模式實施的,是否編制建新區佔用耕地和拆舊區復墾耕地對比分析報告,是否能夠實現拆舊復墾形成的耕地數量、糧食產能、水田規模相比建新佔用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3。是否有以統一標識物為參照的拆舊區復墾前後照片,復墾前後照片對比不明顯或存在疑問的情況;

4。驗收結果是否進行了公告,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是否組織了核查和整改。

第六條 建立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職權實施情況日常檢查制度。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分類建立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臺賬。

臺賬內容應包括專案名稱、批覆時間、批覆文號、用地面積或批准各地類面積以及備案和公開情況等,並實行動態更新。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省自然資源廳委託實施的用地預審選址臺賬報送省自然資源廳,於每年6月、12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增減掛鉤臺賬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第七條 建立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職權實施情

況隨機抽查制度。抽查以書面抽查為主,現場檢查為輔。

省自然資源廳結合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臺賬和備案情況,適時對已經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專案按一定比例隨機進行抽查,隨機抽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有關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對於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問題較多或者情況較嚴重的地區,省自然資源廳可開展現場檢查。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省級職權委託或下放實施機關適時開展評估工作,透過地市自評、實地核查、省級評估的方式,全面評估受託機關依法依規行使委託或下放職權情況。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在日常檢查、隨機抽查過程中發現相關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然資源廳對責任單位作出暫停實施委託或下放職權的處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沒有依法依規開展行使

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等省級職權的組織落實工作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行使省級

職權批准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專案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行使省級

職權批准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專案的。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省級職權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後,認為受託機關存在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行使省級職權,不宜繼續行使委託或下放職權的,由省自然資源廳報省政府批准後,收回委託或下放的省級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用地預審選址和增減掛鉤審批等委託或者下放的省級職權時,存在行政過錯責任情形的,按照《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