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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河能源:構建“3+3+3”不放心人員分類分級排查管控模式

2021-08-22由 都市聚焦 發表于 農業

分類人員排查分類是什麼意思

源頭預控築防線

大量的安全事故調查結果表明,由於有意或者無意的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的安全事故佔總數的80%以上,而思想情緒和身體狀況上存在缺陷的“不放心人員”則是造成不安全行為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河能源:構建“3+3+3”不放心人員分類分級排查管控模式

高河能源:構建“3+3+3”不放心人員分類分級排查管控模式

近日,高河能源重新修訂下發了《不放心人員排查管控辦法》,以“3”類10種不放心人員的“3”重管控措施和“3”級管控週期為框架,構建了切合實際、易於操作的“3+3+3”不放心人員分級分類排查管控模式。

“3”類10種不放心人員,第一類,長期類即身體疾病、涉毒人員、自認為有“背景”的 “關係”人員等;第二類,階段類即新工人、轉崗工人、突發家庭事件、嚴重“三違”人員等;第三類,臨時類即酒後上崗、疲勞上崗、情緒波動較大等。“3”重管控措施:嚴禁上崗或入井;嚴禁高危作業;嚴禁單崗作業。“3”級管控週期:長期、7天—120天、當班。

“3+3+3”管控模式,完善了不放心人員分類。將逞能好強自以為是的和涉毒人員納入到長期類不放心人員進行管控;將新工人、轉崗工人以及家庭事件影響人員納入到階段類不放心人員進行管控,由基層隊組隊長或支部書記進行摸排、登記,結合標準,採取對應管控措施併合理安排每班作業任務。

體現了人性化安全監管。以往只要排查發現的不放心人員,在未執行幫教轉化前一律不得上崗,現在除酒後上崗、疲勞上崗以及涉毒人員等嚴重違規的不放心人員嚴禁上崗或入井外,其餘8種不放心人員則視情況,在安排互聯保監督人員的情況下可以上崗作業,但不得從事高危作業。

加入了反向監督舉報制。生產業務部門和基層隊組作業人員在上崗期間,發現作業區域存在“3類不放心人員”未按管控措施落實的,可向安全部進行舉報反饋,安全部核查屬實後,對舉報人進行獎勵,並透過反查倒逼,加大隊組對不放心人員的排查管控力度。

(王理晉)

高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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