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系列1:商家出售假茅臺酒,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十
2023-01-25由 螞蟻斗大象團隊 發表于 農業
黨組織最近的活動有什麼
一、裁判觀點: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案情簡介:
原告於
2018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市嘉定區
XXXXX
百貨店購買八瓶
500ML
“飛天茅臺
53
℃”酒,原告及好友飲用後出現不同程度的口乾舌燥、頭痛等症狀,由此懷疑所購買的茅臺酒系假酒。為此原告向嘉定區酒類專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
2018
年
6
月
26
日嘉定區酒類管理專賣局將原告所購的涉案茅臺酒送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該公司經鑑定出具《鑑定證明表》,確認送檢酒為假冒貴州茅臺酒。原告於
2018
年
7
月
9
日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因原告需收集證據而向法院申請撤訴。被告繫上海市嘉定區
XXXXX
百貨店經營者,該百貨店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登出,被告應承擔該百貨店的債務清償責任。被告所銷售的系假冒茅臺酒,其來源不明,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一賠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三、原告起訴:
1
、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酒款人民幣
(
以下幣種同
)13,200
元;
2
、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
132,000
元。
四、被告答辯:
不同意原告訴請,第一,
原告屬於職業打假人,不應支援原告訴請;
第二,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影片,不能證明原告送檢的產品是從被告處獲取,且被告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應由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
五、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經營的上海市嘉定區
XXXXX
百貨店購買了八瓶貴州茅臺酒,雙方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現被告銷售的貴州茅臺酒經上海市嘉定區酒類專賣管理局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論為送檢樣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包裝,
屬假冒貴州茅臺酒。
除被告能夠證明該產品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外,該假冒產品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同時被告未能提供所銷售茅臺酒的正規進貨來源,可認定被告對其銷售
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屬明知情形
,該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規定,依法
應當承擔退一賠十
的法律責任。
至於被告提出的原告系職業打假人以及原告送檢的茅臺酒並非從其店裡購買的主張,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本院不予採信。至於被告提出的要求第三方機構對送檢樣酒進行鑑定的意見,
本案系透過貴州茅臺酒生產商即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具有權威性,
故對於該意見,本院不予採信。綜上,對於原告要求退款並主張十倍賠償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ZJ
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
FJJ
購酒款
13,200
元;
二、被告
ZJ
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
FJJ
十倍賠償金
132,000
元。
六、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文未經允許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