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這樣約定有效嗎?
2023-01-22由 深海人力資源管理師 發表于 農業
加班工資如何約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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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崗位的特殊性、員工工作效率的差距,加班情況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但是
什麼樣的加班規定是符合法律約定的呢?
案情回顧
小張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
準備與一家外企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工資分為底薪+績效的形式,底薪10000元,績效視業績而定。對此小張很滿意,但在仔細閱讀了勞動合同後,
發現該企業中關於加班的條款很苛刻,
規定:
員工的加班費固定為每小時50元且一個月加班費的最高數額為2000元。而按照自己底薪來計算,單小時工資遠遠高於50元。
這種情況合法合規嘛?
專家意見
根據小張提出的情況,給出兩點意見:
第一,現有加班費條款的違法性分析;第二,如何折中合理地適用相關法律條款。
該公司的加班費條款中,無論是單工時的工資還是最高額加班費的限制都不合規。《
勞動法》相關規定中對加班的工資標準、加班工時都有明確規定,
因此與之相牴觸的條款都是無效條款。
建議在與之簽訂合同之前協商修改加班費條款。
一可協商採用不定時工作制,
彈性上班;
二協商將加班工資按照月工資的70%進行折算,進行約定。
如果小張對於公司很滿意,折中約定加班工資的方式更適合小張當前的情況。
法律支援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