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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以案釋法丨涉及小區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誰有資格申請行政複議?

2023-01-22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農業

行政複議是指什麼

如今,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小區裡的一件大事兒,關係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而居民參與社群自治的積極性也越來越高。今天給大家分享的一則案例中,某街道辦事處作出公告同意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遭到6名業主的反對,他們向區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不過,案子最終沒有被受理。一起來看。

個別業主通常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但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可其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作出《關於同意成立某小區業主大會的公告》,主要內容為:某小區部分業主於2019年7月1日向某街道辦遞交了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經稽核,業主申請符合該物業管理區域內5%人數的條件,同意成立某小區業主大會,並依法指定戈某任該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

行政複議以案釋法丨涉及小區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誰有資格申請行政複議?

王某等6人不服某街道辦作出的該《公告》,分別於同年9月9日和9月10日向海澱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因王某等6人申請複議所針對的具體行政行為均系某街道辦作出的《公告》,海淀區政府認為案件複議標的相同,決定合併審理。

複議決定

海淀區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認為: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受理。

本案中,申請人所要求撤銷的《公告》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為,而申請人作為居住在某小區的住戶或者業主,其個人與該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專家解讀

王某等6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那麼問題來了,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小區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誰有資格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來看專家解讀。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業主委員會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相應職責。賦予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既有利於充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降低救濟成本。

《行訴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儘管《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未就業主委員會的行政複議申請資格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基於法理,應當認可業主委員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行政複議以案釋法丨涉及小區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誰有資格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個別業主通常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對於行政訴訟而言,除檢察機關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外,有權提起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某一特定業主通常不會受到比其他業主更加不利的影響,往往並不具有更加特別的利害關係。同時,從《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個別業主並無決定權。鑑於此,不認可個別業主針對該類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合理性。

業主共同決定並不要求全體業主意見完全一致,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的一致意見一般可決定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事項,特定事項則需要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基於此,《行訴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行訴解釋》確立的“單過半”規則,更有利於保障訴權。

行政複議以案釋法丨涉及小區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誰有資格申請行政複議?

個別業主如果符合“單過半”條件,或其利益受到不同於其他業主的特別影響,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稱的“個別業主”是指不足以代表全體業主的一個或多個業主,而不僅指一個業主。如果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數量很少,甚至只有一個業主,則個別業主就可能符合前述“單過半”的條件,相應地就可能具有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

此外,確立前述規則的前提是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針對的行政行為涉及業主共有利益。如果行政主體針對特定業主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則特定業主具有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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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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