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老人:給點贍養費吧,孩子:他有收入,還挺穩定,足夠用!

2023-01-05由 新青觀點 發表于 農業

平均收入算老人小孩嗎

老人:給點贍養費吧,孩子:他有收入,還挺穩定,足夠用!

近日,慶雲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老人起訴子女贍養案案件。

原告李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2110元;2。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護理費7200元;3。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王某醫藥費3000元;4。請求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因本案原告王某於2021年6月29日去世,原告李某變更訴求為: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1055元;2。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護理費3600元,一年一付;3。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李甲、李乙、李丙系原告三個子女。原告含辛茹苦把三被告撫養成人,現三被告均已結婚成家,而原告年老體弱,沒有生活來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三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故提出本案訴訟。

老人:給點贍養費吧,孩子:他有收入,還挺穩定,足夠用!

被告李甲、李丙辯稱,同意支付原告訴求的贍養費及護理費。

被告李乙辯稱,同意贍養原告,同意與其它兩個被告輪流贍養原告,可以每年贍養原告四個月,可以把原告接到自己家中贍養,也可以到原告家中照料其飲食起居,但是不同意支付贍養費和護理費。被告主張原告有經濟來源,稱原告將家中3畝口糧地轉讓於別人耕種,獲得收入,且原告房子出租也有收入,這些收入足夠原告吃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甲、李乙、李丙系原告的三個子女。其中被告李乙因家庭矛盾已與原告三十年互不往來。現原告年老體弱,無經濟收入,吃穿能自理,但不會洗衣做飯,需要子女的照料。

庭審中,本庭詢問原告的生活意願,原告堅決不同意由李乙進行日常照料,要求其支付贍養費和護理費。關於贍養費的標準,原告要求按2020年度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12660元/年),即三被告每人每年承擔4220元。關於護理費,原告要求按2020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43726元/年),即14575元。原告要求三被告一年一付贍養費和護理費,每年的6月23日到次年的6月22日為一個支付年度,每年6月23日前支付當年度的贍養費和護理費,要求2021年度的贍養費和護理費在判決書生效後合理期限內支付。

老人:給點贍養費吧,孩子:他有收入,還挺穩定,足夠用!

裁判結果

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每人每年支付原告贍養費4220元、護理費6251元。一年一付。每年的6月23日至下一年的6月22日為一個支付年度。其中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間的贍養費及護理費,三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此後每年度的贍養費、護理費於每年的6月23日付清。

案例解讀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上述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援。被告李乙主張原告有經濟收入,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收入狀況,即便原告有經濟收入,亦不能成為被告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原告因三十年來與被告李乙互無往來,感情已經疏遠,排斥被告李乙親自照料,基於對老年人情緒的照顧,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願,由三被告支付護理費。但本院不反對甚至提倡被告李乙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與原告聯絡感情,對原告進行探望。關於護理費的數額,原告系農村居民,結合其身體狀況、需要照料的程度、當地聘請護工的費用、三被告的戶籍性質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護理費按2020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18753元/年),即每人每年625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