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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協爸爸敗訴!注會考場上一張小紙條引發的案情

2022-12-31由 案例告訴你 發表于 農業

帶紙條進考場會被掃描到嗎

注協爸爸敗訴!注會考場上一張小紙條引發的案情

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廣東省注協敗訴的案例,這個判決書寫的很不錯,邏輯層次很清晰,有需要的可以聯絡小編要全文,或者直接上裁判文書網搜尋關鍵詞。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的關鍵判斷點在於:在紙巾上記錄試卷考點和自己的考試答案,但又不是以作弊為目的,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案情介紹

原告基本情況

原告劉某某,女,19 90年11月23日出生,2017年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2017年9月18日,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向原告劉某某頒發《2017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准考證》(以下簡稱《准考證》),載明《財務成本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017年10月14日下午13:00-15:30。

2017年10月14日下午,原告劉某某攜帶一個內裝有準考證、身份證、簽字筆、紙巾等物品的透明文具袋進入考場,參加《財務成本管理》考試。

考試違規

在考試中,原告把《財務成本管理》考試的相關內容抄寫在白色紙巾上。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作出的《關於廣東省考生劉某某抄錄財務成本管理試題的鑑定結論》,經鑑定原告在紙巾上記錄了考點(或知識點),自己作答的答案等內容,基本結論為:“該考生以記錄考點(或知識點)而非正常考試為目的,且範圍覆蓋試卷全範圍,既包括主觀題,也包括客觀題,佔比為100/100=100%。”

違規處理

2017年12月5日,中注協作出會協〔2017〕62號《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對廣東省2017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相關考生違規行為處理意見的批覆》,該批覆涉及劉某某的內容為:“經稽核,劉婉玲的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同意你會的處理意見。即:考生劉婉玲(准考證號:172801116007,身份證號:),在財務成本管理考試中,將答案抄寫在紙巾上試圖帶出考場,違反〈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裝置、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規定,擬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2018年3月7日,被告廣東省注協對原告作出粵注協〔2017〕40號《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劉某某在2017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考試《財務成本管理》科目中有把試題抄寫在紙巾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違規行為。依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原告作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決定。

原告對該處理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主要爭議

“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的行為是否屬於違規行為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第四條規定:“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可以攜帶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鉛筆、直尺、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等,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裝置和電子裝置、書籍、紙張、飲品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座位。

本案中,真如原告劉某某起訴狀中所聲稱的“由於原告當時身體不適感冒流涕,所以文具袋裡有一包日常生活用品紙巾”,其攜帶紙巾進入考場座位的目的只是為擦拭鼻涕,亦屬合理行為,為常人所能理解。但關鍵在於:當原告劉某某在考試中實施了“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行為,則改變了其攜帶紙巾進入考場的合理目的,使原本只用於擦拭的紙巾變成具有書寫、記錄功能的紙張,而紙張是上述規定不得攜帶的物品之一。因此,被告廣東省注協將原告“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的行為定性為違規行為,符合上述規定。

對原告違規行為進行的處理是否適當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終止其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資訊的;

(三)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裝置、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或者將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以及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在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七)故意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從《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可看出,(一)至(四)項屬考試作弊之情形;(五)至(七)項屬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之情形。由此可知,只有應考人員實施了上述七種考試作弊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才應承擔“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嚴重後果。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中實施了“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的違規行為,然而,被告在沒有證據證實原告實施“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行為是為了考試作弊的情況下,依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原告進行處理,顯然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另外,雖然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中的“違規行為描述”欄記載了原告“把試題答案抄在紙巾上,試圖帶出考場。”但是,原告違規行為被發現時,距考試結束尚有1小時10分鐘,且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被發現前有離開考場的行為或意圖。因此,“試圖帶出考場”只是考務人員的主觀推斷,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有考試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綜上,被上訴人的行為已違反考場守則,應予以處理,但其違規情形並不能認定屬於上述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三)項的情形,上訴人將其違規情形認定為屬於第九條第(三)項的情形,並對其作出不得參加以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決定,違反過責相當的原則,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被告廣東省注協在處理原告劉某某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作出的處理決定明顯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