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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還能獲得嗎?

2022-12-02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發年終獎前幾天提離職

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

還能獲得嗎?

以案釋法|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還能獲得嗎?

最高院指導案例

……

房玥訴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糾紛案

房玥於2011年1月至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都會公司)工作,雙方之間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日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約定房玥擔任戰略部高階經理一職。2017年10月,大都會公司對其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決定撤銷戰略部,房玥所任職的崗位因此被取消。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等事宜展開了近兩個月的協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會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向房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房玥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式後起訴要求恢復與大都會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訴求2017年8月-12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7年度獎金等。大都會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金根據公司政策,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計發,前提是該員工在當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職,若員工在獎金髮放月或之前離職,則不能享有。據查,大都會公司每年度年終獎會在次年3月份左右發放。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以案釋法|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還能獲得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院判決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一、大都會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間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92500元;二、房玥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援。

房玥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滬02民終1129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大都會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上訴人房玥2017年度年終獎稅前人民幣138600元;四、房玥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援。

以案釋法|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還能獲得嗎?

裁判要點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原標題:《以案釋法|年終獎在發放前離職還能獲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