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微課堂一一以案釋法】定金、違約金、損失賠償金,我都想要!法院:不可同時主張
2022-11-22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預付定金怎麼合併付款
籤合同時為了防止雙方違約
彼此約定高額的違約金
甚至同時約定定金、違約金、損失賠償額
這樣“你情我願”的約定
起訴了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初,誠信公司向致遠公司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冶金裝置。雙方約定:誠信公司預付定金20萬元,致遠公司收到定金後需在7日內向誠信公司提供相關裝置,如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還需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實際損失。
合同簽訂後,誠信公司如約支付了20萬元定金,可大半年過去了,致遠公司卻還沒有交付機器裝置。為了保障生產經營,誠信公司不得不以105萬元的高價另行向第三方購買裝置。
今年初,誠信公司以致遠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致遠公司返還雙倍定金40萬元,支付違約金30萬元及因致遠違約導致其多支出的裝置購買款5萬元。
同時主張定金、違約金、
損失賠償金,有法律依據麼?
法庭審理過程中,致遠公司承認自己逾期仍未提供機器裝置的事實。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致遠公司違約所需承擔的責任範圍。
致遠公司認為,75萬元的違約賠償過高,定金、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三者間存在重複。
而誠信公司則認為,合同既已明確約定三金,那就應嚴格遵守。雙方各持己見,難以調和。
法院審理認為
定金的履行規則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約金/損失賠償只能擇一主張,違約金/定金只能擇一主張,定金/損失賠償可以合併限制性適用。
因此,誠信、致遠兩公司雖對違約金、定金及實際損失賠償均做出了約定,但誠信公司同時主張三金不符合法律設定違約責任以平衡雙方利益的目的。
最終,誠信公司經綜合考慮,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致遠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支援誠信公司訴請,雙方均服判息訴。
日常交易中,為實現合同目的,切實保障自身權利,當事人通常會簽訂多項違約責任條款,但違約責任之間並非涇渭分明。如何避免“無效約定”?守約方如何合理爭取最大權益? 這三個知識點一定要掌握好!
01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
擇優主張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是“擇一”的關係,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實際損失,也可主張違約方賠償事先約定的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如一方主張調整違約金金額的,法院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等其他因素,依據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過低。
02
違約金與定金:
擇一主張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03
定金與損失賠償:
補充可並用
定金與損失賠償在功能上具有互補性。定金偏重懲罰性,損失賠償偏重補償性,根據“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賠償原則,二者可限制性並用。但應注意,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第588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原標題:《【翼法微課堂一一以案釋法】定金、違約金、損失賠償金,我都想要!法院:不可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