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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2022-10-03由 陳以軒律師 發表于 農業

酒吧檢屍真實經歷

《春秋·曾子》中說過這麼一段話:“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行善之人,如春園之草,不見其長,日有所增;作惡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見其損,日有所虧。”一個人向著善,即使沒有福報降臨,但是災禍已經遠離他。可如果是一個人向著惡,那麼即使災禍還沒有降臨,但是福報必然已經遠離他。

所以無論什麼時候,做人做事,還是向著善比較好。無奈前人留下許多

警世

名言,警醒世人,後人卻往往不會照做。因為一時的利益,因為一時的慾望,做出有損他人之事。到頭來也是害了自己,今天要說的這起案件便是例子: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2013年5月21日,河北省某派出所接到報案,一小區發生了命案。中年男子李某與妻子趙某發生了爭執,隨後惱怒中,一把將妻子推倒。不巧的是,趙某摔倒時,後腦勺磕到了茶几上。頓時血流不止,看見鮮血,李某才恍然清醒過來。報了警,叫了救護車,可惜的是已經晚了。趙某傷勢太重,經搶救無效身亡,夫妻間的小打小鬧成了命案。

那情況可就完全不一樣了,警方得進行仔細勘察,看究竟是怎麼回事。當時到現場的時候,警方就感覺有些不對勁,這對夫妻鬧得太狠了。現場一片凌亂,東西散落一地,有些傢俱也被推動了位置。很顯然,事發之前,雙方不僅僅是爭吵。還發生過打鬥,十分激烈

打鬥,究竟是什麼事讓他們這對本該親密無間的枕邊人,鬧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當問到爭吵原因時,李某有些支支吾吾的,似乎是原因很難以啟齒。得知妻子已經去世,才開始懊悔,痛哭流涕

說出了事情的前因後果。一切還要從事發前幾個月的某個深夜說起,那天,李某在公司加班到很晚。凌晨才獨自駕車回家,快到家的時候,突然發現路邊躺著一個女子。出於好奇,李某下車檢視,發現對方只是醉了酒。

呼吸順暢,並無大礙,便想轉身離去。但看到對方姣好的面容與完美的身材,李某一時又不忍立即離去,他動了歹心。大晚上的,附近沒人經過,這一塊也沒有監控鏡頭。女孩又醉得神志不清,就算他對她做些什麼,也沒人知道。何況這種事不好說出口,在不知道對方是誰的情況下,女孩應該不會報警。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於是,李某將醉酒的貌美女孩,抱去車上的後車座實施了侵害。事發突然,他的車上什麼都沒準備,所以李某是在沒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醉酒女發生了關係,這導致了日後的悲劇,實際上來說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構成QJ罪。

違背婦女意志一般以婦女反抗為根據,但我國現行刑法對反抗的內容和程度採取放寬態度,身體搏鬥並不是唯一的標準。呼救、求情、指責、語言拒絕也包括在內,甚至特殊情況下失去婦女反抗的前提,依然屬於違背婦女意志。這兒所說的特殊情況便包括被害人處於昏睡或醉酒狀態的不知反抗,就像此案中的女孩,案發時因醉酒神志不清。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與李某發生關係,並不是她的本意,她醒來完全可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女孩沒有追究,李某還以為她是不好意思報警,為此慶幸。一段時間後,他才知道女孩不追究的真正原因,女孩患有艾滋病。艾滋病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病死率較高,且目前沒有根治的有效藥物。而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一般有三種:“血液傳播,性接觸傳播,母嬰傳播。”

李某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侵害患有艾滋病的醉酒女,感染的機率非常大。一旦患上這種病,那就是在等死,所以女孩追究與否已經不重要了。然而她的不追究,導致李某也不知道自己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期間照常與妻子親密。結果就是夫妻倆雙雙確診艾滋病,趙某還以為丈夫是出軌了,沒想到他是做了這麼無恥的事。

做了也就罷了,還把疾病傳給她,這讓她如何冷靜?她想盡了一切難聽的言語辱罵李某,並試圖動手,李某很清楚是自己的錯。一開始一言不發,後來因為趙某罵得太難聽,絲毫不顧及他的自尊心。又企圖動手,忍無可忍

下意識還擊,結果釀成了悲劇的發生。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

“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作惡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見其損,日有所虧。”如果不是因為李某的一時歹念,也不至於到這個地步,原本的幸福生活被他自己給毀了。最無辜可憐的還是趙某,有這麼一個不靠譜的丈夫,最終還命喪他手。

鑑於李某的主觀並無非法剝奪趙某生命的故意,也並無損害趙某身體健康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不過他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趙某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說由於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趙某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有過失,應當以QJ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QJ罪輕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終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的一念之差毀了自己幸福的家庭。

《案件紀實:男子半夜開車撿屍醉酒女,共度一夜後感染艾滋引發血案》一文涉及隱私,當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