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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借貸”法官有話說

2023-01-10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漁業

工地工人借支怎麼做賬

近日,貴陽市白雲區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0萬餘元及利息,被告抗辯稱該款為共同的工程支出並非借貸,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10月,原告劉某持被告李某手寫的六張“借條”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借款108800元,並提供了相應的轉款流水。被告李某辯稱“原告與自己的老闆是合夥關係,自己是老闆請的管理人員,因為工地要支付工人工資及生活費,我從原告處借支款項並全部用於工資及生活費用的支付”。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合夥協議及相應的開支記錄。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出具的為借支條而非借條,原告與案外人文某簽訂協議共同承包觀山湖某小區專案,被告所得款項全部用於專案工資支出。借貸關係成立要有借款的合意,本案雖有給付款項的客觀事實,但無借款合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原告對於借貸關係成立有證明責任,本院依法向原告釋明其可以按照其他法律關係主張權利,原告仍堅持以借貸關係主張,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較為普遍的行為,但借貸官司並非一告就靈,當事人在主張相關權利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訴訟行為盡審慎義務,否則可能會導致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支援,如果構成虛假訴訟,還會遭受相關處罰。

原標題:《是否構成“借貸” 法官有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