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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長期休病假,HR如何應對?

2022-07-13由 幫幫法律 發表于 農業

職工患病不能上班怎麼辦

據《紐約每日新聞》報道,一項最新的調查表明,那些向公司請病假的人中,每5名被調查的男性中有一名會承認自己曾經假稱病假出去辦自己的事,每7名被調查的女性中會出現一個假稱病假,也就是說,很多員工所謂的病假並非真實存在,所以病假問題一直是用人單位管理中的難點。如某公司HR曾向我們求助:公司有位員工剛入職不足兩個月,因踢球腳踝受傷,向單位申請休病假,提供醫院門診病歷及診斷證明,診斷證明第2項載明,建議休息兩個月。病假期即將屆滿時,劉某又向單位遞交了一份病假申請,並提交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仍為建議休息兩個月。病假期間,曾有同事看到該員工朋友圈照片,在外地旅遊,隨後該員工刪除朋友圈內容。眼看四個月病假期快到了,HR向我們求助,如果員工再續病假,是不是仍然算做醫療期,公司要一直為其發放工資且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

員工長期休病假,HR如何應對?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醫療期的相關規定。

1、什麼是醫療期?

依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說,在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此期間內,單位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是多久?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具體為:

員工長期休病假,HR如何應對?

3、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員工長期休病假,HR如何應對?

依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需要明確的是,醫療期≠病假期

病假是休假的一種,它與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相對應。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生根據病情建議,停止工作、不得上班,治病休息的期間。

醫療期是一個法定期限,醫療期的長短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醫療期是固定期限。而病假期並非取決於法律規定,而是醫囑要求員工治病休息的期限。如開篇HR諮詢的這名員工,依據其工作年限,該員工醫療期應為三個月,但實際上該員工已經休病假四個月,那麼這四個月就是病假期,是醫囑建議其治病休息時間,前三個月是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公司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第四個月已不屬於法定的醫療期,若該員工不能從事其原崗位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對病假證明的真實性存有疑問怎麼辦?

員工長期休病假,HR如何應對?

如果用人單位對病假證明真實性存有懷疑,建議至開具病假證明的醫院進行核實。一是需要核實出具醫囑的醫生是否存在?二是該醫生出具的醫囑與其科室是否吻合;三是要求出具醫囑的醫生解釋說明,依據員工病情,休假時間的合理性,對於病情與休假時間明顯不符的,可以去醫務科投訴亂開假條,如果沒有效果,可以去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投訴,一般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