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採安建工|建設工程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如何確定

2022-06-24由 律匯通 發表于 農業

如有違約每天按欠款%多少來算

採安建設工程團隊

採安建工|建設工程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如何確定

導語

建設工程實踐中,工程款欠付問題突出,影響建築業的健康發展。作為兼具補償性和救濟性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對於維護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確定是其中的重要一環,但實踐中並不統一,影響著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和保障,值得深入思考。

文書編號

一審: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62號民事判決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終1115號民事判決

本案案情

2013年7月3日,璞潤公司與邗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邗建公司承建璞潤公司開發的位於西寧市××××#朗悅新天地1#、2#商住樓工程;合同固定價91452265元,進度款支付為施工至主體7層後,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5%進行支付,施工16層後每月按工程量的75%進行支付,主體封頂付總工程款的90%,驗收合格後30日內支付總工程款的95%;質量保證金為工程款的5%,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2年符合質保約定返還2%,滿5年符合質保約定全部返還;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2013年8月15日,璞潤公司與邗建公司就案涉工程再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璞潤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及退還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雙方於2014年8月21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次日,乙方(邗建公司)組織工人復工,甲方(璞潤公司)在雙塔主體封頂後七日內支付乙方進度款陸佰萬元,在2014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進度款壹仟萬元;如甲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結算款和保證金,應支付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甲方實際欠款金額為基數,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鑑於甲方知曉乙方是透過社會融資的方式建設,僅對本協議第一條第一款金額(1600萬元)和第一條第二款金額(150萬元),融資費率每月為融資額度的5%,因此,甲方對上述違約責任約定的合理性有充分理解,並承諾在違約以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

案涉工程於2015年7月17日主體分部經驗收合格。2014年8月21日的《補充協議》簽訂後,璞潤公司仍未按協議約定付款,邗建公司於2016年4月18日向璞潤公司發出《催款函》,載明“目前,我公司已完工程量達人民幣106153039。21元,按照約定貴公司應當至少支付工程款人民幣79614779。41元。”2016年4月27日,璞潤公司針對邗建公司的《催款函》作出《回覆函》,稱“貴公司主張完成工程量106153039。21元及支付79614779。41元,僅是貴公司的單方預算,經我公司測算,目前實際完成工程量為8900萬元,我公司已支付3980萬元。”案涉工程於2017年11月26日交付業主使用。

另查明,因璞潤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邗建公司於2016年10月11日訴至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璞潤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5389萬元;2。璞潤公司退還保證金205萬元並支付逾期退還保證金違約金暫計1870625元(以205萬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自2014年9月26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民初90號民事判決,認定璞潤公司與邗建公司於2013年7月3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2014年8月2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邗建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總計8900萬元,因邗建公司在該案中僅主張進度款的90%,扣除已付款,剩餘工程款為46357000元。判令:1。璞潤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邗建公司工程進度款46357000元;2。璞潤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還邗建公司履約保證金205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9月2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宣判後,璞潤公司不服上訴,最高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57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約定“主體封頂付總工程款的90%,驗收合格後30日內支付總工程款的95%”。生效判決認定邗建公司所施工工程工程款總計8900萬元,對於工程款的90%前案已作出處理,現案涉工程已經使用,剩餘5%的工程款445萬元,邗建公司有權主張。質保金445萬元,因邗建公司所施工的地基基礎及主體屬於分部工程,不應單獨以該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時間計算質保金返還的時間。

案涉工程於2017年11月26日交付業主使用時視為竣工驗收合格,應從此時計算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截至目前返還質保金的條件尚未成就。補充協議約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次日,乙方(邗建公司)組織工人復工,甲方(璞潤公司)在雙塔主體封頂後七日內支付乙方進度款陸佰萬元,在2014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進度款壹仟萬元;甲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保證金,應按逾期金額的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鑑於甲方知曉乙方是透過社會融資的方式建設,僅對本協議第一條第一款金額(1600萬元)和第一條第二款金額(150萬元),融資費率每月為融資額度的5%,因此,甲方對上述違約責任約定的合理性有充分理解,並承諾在違約以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即對於1000萬元,雙方約定按每月5%計算融資費率,對其餘工程款按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約定過高應予調整。

本案邗建公司主張按月息2%計算合理,符合法律規定,對璞潤公司辯解的(2016)青民初90號民事判決中對逾期退還保證金違約金是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的,本案應按此計算標準調整的問題。因邗建公司是以不同的案件進行訴訟,兩案中邗建公司的訴求不同,主張的依據也不同,前案中邗建公司主張的是逾期退還保證金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計算,而本案邗建公司主張的是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違約金,按月息2%計算,該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援。據此判決:一、璞潤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支付邗建公司工程款445萬元;……三、璞潤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支付邗建公司445萬元的違約金,按月息2%計算,自2017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璞潤公司對逾期付款利息適用標準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承包人邗建公司就案涉工程第二次向發包人璞潤公司訴訟主張工程款等事項。在第一次的訴訟案即已生效的(2016)青民初90號民事判決、(2017)最高法民終578號民事判決中已確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璞潤公司知曉邗建公司是透過社會融資的方式建設,融資費率每月為融資額度的5%,璞潤公司對逾期付款應承擔的後果已充分認知,並承諾在違約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現邗建公司對其中逾期支付的1000萬元進度款,自動降低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月息2%主張違約金,低於雙方特別約定的標準,不屬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違約金約定過高應予調整的情形,應予確認。關於已生效判決確定的90%的進度款中剩餘未付4635。7萬元工程款的違約金的確定。當事人之間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認定。

對主體封頂後欠付的工程進度款4635。7萬元的違約金承擔,雙方並未特別約定,邗建公司未舉證證明具體的損失數額,也未提供其主張違約金月息2%標準的相應事實根據,故其主張按照月息2%標準來確定違約金依據不足。該4635。7萬元工程進度款未能依約支付給邗建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在邗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按照該4635。7萬元欠款被佔用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來確定實際損失,更符合案件實際。違約金從性質上看主要以補償損失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對案涉《補充協議》同一合同項下的保證金違約金,已生效判決認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違約金,體現了違約金補償和懲罰功能的並用。

故對案涉《補充協議》同一合同項下的4635。7萬元工程進度款的違約金按此標準確定,既符合案件實際又體現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按照已生效判決確定的標準,即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欠款4635。7萬元的違約金,符合合同履行實際和公平原則。故璞潤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此項認定不當,予以糾正。據此作出二審判決。

採安評析

本案爭議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應如何確定問題,貌不起眼,但由於背後涉及的建設工程,標的金額大,週期較長,故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一、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處理思路

(一)合同約定計算標準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由於上述規定未明確利息的計算上限,實踐中存在認識不一,有以下幾種主要觀點: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支援按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018)最高法民終332號案件中,最高院同意江西高院關於“南昌一建提出尚欠工程款應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遠遠超過法律保護的限度,調整為按年利率24%,從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尚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裁判觀點,維持一審判決。

在(2016)川民再536號案中,四川高院認為,根據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按每天1000元計算違約金的標準,都江電器公司逾期90天付清全款的違約金應計算為9萬元,該約定無論以逾期餘款117800元為基數還是以本金75。90萬元為基數,折算成年利率,均超過了民間借貸逾期利率的上限24%。據此,應予以適當減少,調整的比例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定執行。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支援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在(2019)贛04民終1770號案中,九江中院認為,被告逾期未支付欠款,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上訴人在一審期間主張調減違約金,一審法院參照民間借貸融資利息標準確定本案違約金比例,違反了我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準用於有償合同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於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本案逾期付款違約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

(3)支援雙方的約定。

在(2017)最高法民終238號案中,最高院同意貴州高院關於“普安縣政府、園區辦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清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支援按雙方約定的“每拖延一天按應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向支付違約賠償金”計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裁判觀點,維持了一審判決。

此外,(2018)最高法民終1115號案中,關於1000萬進度款的利息支付,最高院認為,璞潤公司知曉邗建公司是透過社會融資的方式建設,融資費率每月為融資額度的5%,璞潤公司對逾期付款應承擔的後果已充分認知,並承諾在違約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現邗建公司對其中逾期支付的1000萬元進度款,自動降低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月息2%主張違約金,低於雙方特別約定的標準,不屬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違約金約定過高應予調整的情形。蘊含著該特殊約定已介紹了特定工程款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約定的背景,及明確無須法院調整的意思,故即便未自動調整,法院亦將予以尊重的意思。

(二)合同未約定計算標準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對於貸款利率的標準應如何確定,實踐中亦存在認識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支援以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泰安中院在(2019)魯09民終547號泰安中科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韜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上訴人雖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已就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計息作出了明確規定,一審法院依照該規定,認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被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支援按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湖北高院在(2019)鄂民終512號徐天星、武漢鎮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武漢鎮安公司欠付工程款時,應當向徐天星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因雙方對於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並沒有約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支援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西安中院在(2017)陝01民申501號案件中認為,關於錦泰公司提出的本案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沒有關於違約金和利息的約定,所以原判決判定違約金屬適用法律錯誤一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原審判決支援巨龍公司違約金請求並無不妥。本案例亦屬此情形。

二、相關的審判指導意見

為在本轄區內統一裁判尺度,一些高院出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體現了不同法律思維,亦與上述的實務處理意見一定程度相對應。

如:1。《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蘇高法審委[2018]3號)第11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沒有約定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的規定,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2。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援。當事人主張的總額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4倍範圍內的,應當綜合違約行為的情節、程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因素進行確定。當事人主張的總額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4倍範圍的,應當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數額,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3。 2015年10月,瀋陽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應否調整及調整參考因素(一)對於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在發包人無法舉證證明承包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參照上述浮動利率標準計算損失數額為衡量依據。

至於具體在30%-50%的區間內如何上浮,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守約方的損失情況,違約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此損失數額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違約金過高。發包方主張減少的,應當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但從最高院的層面來看,目前尚沒有關於該問題的統一處理意見,從以上分析的個案來看,也存在著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和當事人的權益。

三、建設工程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如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其實質為違約未依約付款的一方,應賠償相對方相應工程款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其實質屬於違約金,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即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及符合公平原則,則應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判斷是否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應考量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並以之為基礎來認定,當然這一舉證責任在於權利方,如果當事人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則可依據相應的貸款利率來判斷,因為這是顯而易見的損失。

對於合同未做約定的情形,應按照什麼標準來處理。從現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來說,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似乎沒有爭議。但如果從我國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出發,被告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其資金被佔用的損失,也包括依約履行的可得利益,僅就補償性而言,實踐中無論是施工企業或業主單位都較難借到按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款項,如果僅需支付相應於基準利率計付的利息,則會在客觀上促使發包方基於利益的考量而產生惡意拖欠付款的違約衝動,不但施工單位的損失無法得到充分補償,業主單位還可藉助違約明顯獲益,這種違約懲罰力度的不足,會導致越來越多的逾期付款行為。

因此,更符合實質公平,更有利於保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的做法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對此最高院的判例亦支援這一做法。如本案中,對主體封頂後欠付的工程進度款4635。7萬元的違約金承擔,雙方並未特別約定,在邗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按照該4635。7萬元欠款被佔用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來確定實際損失,更符合案件實際。違約金從性質上看主要以補償損失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對案涉《補充協議》同一合同項下的保證金違約金,已生效判決認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違約金,體現了違約金補償和懲罰功能的並用。故對案涉《補充協議》同一合同項下的4635。7萬元工程進度款的違約金按此標準確定,既符合案件實際又體現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按照已生效判決確定的標準,即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欠款4635。7萬元的違約金,符合合同履行實際和公平原則。誠然,最高院的這一判決,部分著眼於裁判尺度的統一和維護前案的公信,但其關於違約金懲罰性的論述,卻也可作為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判例支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自此之後相應的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資訊源於: 採安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