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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糾紛中,憑藉出庫單和發票就可以要求買方付款嗎?

2022-06-23由 深小律說合同 發表于 農業

購銷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購銷合同糾紛中,憑藉出庫單和發票就可以要求買方付款嗎?

貨物購銷合同中,賣方提供貨物、買方支付貨款,但雙方對貨物交付的數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如何證明實際交付的情況,本律師團隊分享以下法律觀點。

案情簡介:甲廠與乙公司存在長期供貨關係,由甲廠向乙公司銷售某機器部件,乙公司透過書面、電話訂貨,先發貨後付款。由於甲廠管理混亂,合同、物流單據均不完整,甲廠只能通過出庫單及貨款發票統計交付的貨品數量及金額。經統計,甲廠認為乙公司已付貨款1500000元,尚欠貨款300000元。乙公司確認已向甲廠支付貨款1500000元,但該貨款為應付全部貨款,雙方爭執不下提起訴訟。

法律觀點:1、甲廠與乙公司簽訂了多份買賣合同,該類合同基本格式相同,購銷貨品為某機器部件、合同無具體供銷數量,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2、依據該買賣合同關係,甲廠應向乙公司交付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貨品、乙公司應向甲廠支付相應貨款;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甲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應對已交付貨品給乙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甲方僅能提供單方製作的出庫單、發票,不能全貌反映貨品交付情況。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所以對甲廠訴訟主張不應支援。

至此,民事訴訟的原告對自身主張有舉證責任,具體到買賣合同應舉證貨品數量、單價及交付等情形,否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關於貨物購銷合同的其他法律問題,可再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