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此外,還有在主家山地中擅自採伐柴薪等引發的糾紛,租佃山林的佃農,必須看守山林,以確保不會發生盜伐和火災情況,但也有因林木被盜伐時沒有立即向主家報告而訂立還文約進行謝罪的事例
元代對民田租佃設立法律制度,來對抗社會強勢群體去維護國家利益
此外,在國家將部分官田撥賜給學校和寺院、道觀之後,其經營特點有時與普通民田區別不大,學校的學田,尤其不像皇室建立,或支援的大規模寺觀那樣,具有特權和強勢,除部分學田被豪民包佃以外,也存在大量與佃戶間的一般租佃契約,故本文所論民田租佃契約關係
清末民初:青海——寺院的租佃、僱傭關係
佑寧寺大活佛租出的土地,糧租通常為鬥地5升租,但另外又規定要交清油、草、模模、炒麵等,每戶還要為寺院服勞役5-10天,如不能按時交租或服勞役時,佃戶要受到吊打等刑罰
宋代租佃關係:城市和農村勞動力和商品的資源最佳化
宋初對於土地逐漸的商品化,地主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但是卻是沒有充足的勞動力,於是乎開始對於農民進行僱傭,不僅免費提供種子還能夠提供生產用具,雖然大部分的農民成為了佃農但是還是有很多的農民脫離了農業轉向了城市之中的工商業開始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