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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2022-03-22由 羅登友說電影 發表于 農業

什麼叫佃農和佃戶

盜伐、誤伐山林

明代徽州地區的地主、富民和有勢力宗族,大多擁有廣闊的山林,在墳山及與之相連的龍脈外的“山場”地帶,展開以杉木為心的林業經營。在經營山林時,向僱用勞動力和一般農民進行租佃,特別是在山地附近修建莊地,多委託佃農來栽養、看護山林。

佃農等山林租佃者,首先裁植杉、松等苗木,使其充分成長,直至完全成材。在此期間,租佃者在山地中種植五穀雜糧,採伐薪木,以其收益來維持生計。經過三三十年,林木成材。作為“力分”,租佃者得到全部收成的三至五成,其餘作為“主分”交給山主。例如,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徽州某縣佃農朱成龍租佃主家的山林時,在租佃之初,不僅種植杉苗木,同時也種植了粟,第二年種植了胡麻,將三成收穫物交給山主,約定欄長成後,獲得三成的力分。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圍繞山林發生地主家與佃農之間的糾紛,首先是佃農在租佃主家的山林中盜伐杉樹,也有誤伐主家山地中的杉樹的事件,均透過訂立還文約,謝罪後誓約賠償樹木價值,並看守山林等。此外,還有在主家山地中擅自採伐柴薪等引發的糾紛,租佃山林的佃農,必須看守山林,以確保不會發生盜伐和火災情況,但也有因林木被盜伐時沒有立即向主家報告而訂立還文約進行謝罪的事例。

除此之外,還有主家的族人或奴僕進行盜伐的事件。例如,祁門縣善和里程氏在青真塢的山地擁有莊地和田地,令佃農栽養、看守山林。但族人讓其奴僕擅自亂髮樹木和薪木,致使山林荒廢。

正德十五年(1520年),程氏各房訂立合同禁約,將山林作為共有族產,決定對盜伐者課以罰金,對擅自砍伐薪木和栽培穀物的奴僕進行處罰,但實際上,之後程氏族人的奴僕中,仍有結黨進行盜伐,將雜木作為柴薪,將大樹木出售換作飲資,若看護的佃農抗議的話,便對其進行毆打。 隸屬於宗族組織的佃農與各個族人的奴僕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一斑。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盜伐墓林

徽州宗族及其支派,在各地擁有始祖以下的墳墓,常常在其附近設定莊屋,令佃農等在此居住,負責墓前的獻燈和燒香、墳墓的看守和清掃、墓田的耕作、墳墓附設房屋的管理、主家族人掃墓時的接待等。

另外,墳墓周圍的墓林、與墳墓相連有龍脈延伸的山脊樹林成為種植杉和松的“山場”,為了保護風水,嚴禁粗暴採伐,這些墓林和蔭林的裁養和看守,也是佃農們的任務。

但萬曆元年(1573年),發覺金二等擅自採伐墳山中的松木,委託中人王周訂立還文約,謝罪並賠償樹木價值,而且暫約忠實地看守墳山中的樹木,按照原來的租山約,在墳墓周邊山場中裁養樹木,另外,還有佃農從主家處所得墳墓的樹木被侵伐,而訴之於知縣的事件。即使是墓林和蔭林,採伐雜木和樹枝作為柴薪、砍伐筱竹也是被許可的。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休寧縣程法等一族在共有墳山中,命守山人(佃農)裁養墓林的同時,允許其採伐柴木和筱竹,清明節時繳納租銀,作為族人掃墓的費用。但族人的奴嬸們屢屢盜伐柴木和筱竹、盜採松葉等,從而使守山人得不到收益。因此,程氏三大房訂立禁約合同,嚴禁奴嬸和族人盜伐,甚至允許佃農發現盜伐者,奪其柴刀,砸爛其扁擔和柴筐。

盜葬墳墓

“葬主山”是構成佃農身份的三大要素之一,沒有土地的農民死後子孫從地主那裡獲得墳地,作為補償,擔負勞役義務,有時會逐漸變為佃農身份。佃農死後,其子孫委託主家給予墳地,重新訂立服役文書,繼承佃農身份和服役義務。

佃農之母或妻死後,也需要通知主家,請求給予墳地,予以埋葬。不過也有擅自將靈柩埋葬於主家山地內,或企圖在主家的墳山臨時埋葬,或埋葬時侵佔主家的山地等,從而引發糾紛的事例。此外,一部分族人企圖盜葬主家給予佃農一族的祖墳,其他族眾訴之於主家,或者向地方官起訴的事件也有三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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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不履行服役義務

如果說“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是構成佃農身份的基本要素,那麼,對主家的服役義務,是佃農區別於一般佃戶、顯示“主僕之分”最明顯的必要條件。佃農平時在莊地中耕作田地和山林,主家若有冠婚葬祭以及其他儀式活動、祭祀等,有義務出面並服從使役。例如,舉行婚禮和各種儀式、祭祀時,抬轎、搬貨物、置辦酒席、設祭壇和戲臺、葬禮時搬運靈松並進行埋葬。

另外,跟隨族人參加地方學校的入學和科舉考試,還須服從主家的農業經營和商業活動等相關的各種勞役。守墳的佃農負責墳墓的管理、看守、主家掃墓時的接待,祠堂的佃農負責堂內的管理和清掃、燒香和獻燈,還有擔任樂器吹奏的“樂僕”等專門負責特定職務的佃農。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佃農的逃亡、役權之爭

佃農被禁止擅自離開莊地、移居他地,莊地若被買賣或均分繼承,其使役權也被移轉或分割。但16世紀以後,在社會移動和人口流動整體活躍形勢下,佃農的逃亡和遷徙也逐漸顯著起來。

例如,祁門縣十西都謝氏的佃農馮初保,將次子德兒賣給主家謝社右做奴僕,之後德兒攜妻兒逃亡,嘉靖三十六(1557年)年返回。謝社右將馮初保等告於里長,要求返還賣身時支付的銀兩,初保在謝氏宗祠敦本堂苦苦央求贖身銀,德兒誓約子子孫孫向隸屬於敦本堂的謝三大房服役。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還有佃農因生活困苦舉家逃走以及擅自搬離莊屋、投靠其他莊地的事例,均訂立還文約等,返回莊屋,暫約服役。此外,還有耕作墓田的佃農,賣掉墓田,投靠其他莊地的事例,有因守墳的佃農逃亡、主家一族訂立合同文約、協定不再虐待佃農的事例。

墓田的佃農,賣掉墓田,投靠其他莊地的事例,有因守墳的佃農逃亡、主家-族訂立合同文約、協定不再虐待佃農的事例,一般情況下,禁止將同族共有的莊地和佃農賣給他姓,也有一些族人將同族共有莊地或佃農擅自賣給他姓而引發糾紛的事例。明末佃農的使役權隨著均分繼承而更加分化,因買賣而呈現出複雜化傾向,從而也很容易產生這種糾紛。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對主家無禮、反抗,佃農想要脫離佃農身份

眾所周知,明末清初以華中南為中心,各地“奴變”頻發,但在明末的徽州,沒有發生大規模奴僕叛亂。但可以確認,這一時期文書史料中記載的零星地發生的對主家無禮和反抗事件有3例,其中2例是因奴僕和佃農醉酒而對主家無禮的相對單純的事件,另外1例是22名奴僕以集團形式反抗主家,是非常重大的訴訟案件,暗示主家與佃農、奴僕之間的對立態勢正逐步惡化。

另外,也有幾例在糾紛過程中佃農毆打謾罵主人的事件。佃農進一步要求脫離“主僕之分”引發訴訟的事件發生過,其中甚至有超出府縣而上訴至御史的大規模事件。

明代佃農、奴僕與主家之間會產生哪些糾紛?

田地租佃糾紛

與山林方面糾紛相比,以田地租佃問題為主要爭論點的糾紛較少,佃農因在租佃主家的田地中種植小麥插秧過晚而不能上交規定的田租,誓約以後按時種植大麥,並負責耕作的事例僅有一例,但除此之外,未支付田租成為脫離佃農身份之類訴訟的契機等,在數個糾紛中,田地租佃問題成為爭論焦點之一。佃農擅自拆除租借住地的圍牆,盜竊主家宗祠的穀物事例也有發生,也有因水礁設定等水利問題而引發的訴訟。

佃農和奴僕的繼承,必須得到主家認可,此時佃農重新訂立服役文書,確認主僕關係和服役義務。從佃農和奴僕投靠主家開始,每當繼承、婚姻、埋葬、租佃、莊屋居住,以及對主家犯過錯等,佃農、奴僕就應該訂立服役文書和還文約等,這些作為顯示主僕關係存在的依據,世世代代保存於主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