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加入用益物權大家庭,未來會不會演變為“住宅使用權”?
民事主體不需要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就可以實現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這是除地役權之外的用益物權所建立的不動產使用體系
新規來了,居住權首次亮相!2021年起,3類人有了“定心丸”
在民法典中,居住權的解釋是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每週答疑·二建篇丨二建只能本省內執業嗎?
答:“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或者未簽訂,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房屋徵收過程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補償?
”《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