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期延誤,主張工期順延應予支援同時,鑑定報告“特別說明”欄載明,康爾房地產公司存在施工方案未能及時確認、多次變更施工圖紙、出具了許多工程技術變更聯絡單以及工程款未能及時到位,對施工工期有一定影響等,原審判決基於以上情況,採納鑑定報告扣除四個月工期的意見,並無不當2023-01-24工期順延康爾華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