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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期延誤,主張工期順延應予支援

2023-01-24由 和銘建築律師講堂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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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問題:

存在工期延誤事實,承包人未取得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簽證檔案,其主張工期順延能否獲得支援?

典型案例:

波康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寧波華鼎建設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

:寧波康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

:寧波華鼎建設有限公司

二審: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1182號判決

再審:

最高人民法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57號裁定

康爾房地產公司再審理由:

案涉鑑定報告扣除4個月的工期有誤。合同約定了工期的順延需要有明確的程式,逾期不答覆才適用順延;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需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合同前期,華鼎建築公司申請工期順延均是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而工程師、監理單位、康爾房地產公司也對合理的工期順延申請予以確認。華鼎建築公司惡意繞開工期順延的報告制度,採取開會抱怨的形式要求順延工期,康爾房地產公司沒有義務在會議紀要形成時直接或間接回復,也沒有義務提醒華鼎建築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履行工期順延的申請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了華鼎建築公司申請工期順延的程式,但該程式並非確認工期順延的唯一途徑。華鼎建築公司作為案涉工程承包人,在2014年3月29日的會議中明確提出由於康爾房地產公司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四個月並要求康爾房地產公司在五天內回覆,但康爾房地產公司並未迴應,亦未作出解釋。同時,鑑定報告“特別說明”欄載明,康爾房地產公司存在施工方案未能及時確認、多次變更施工圖紙、出具了許多工程技術變更聯絡單以及工程款未能及時到位,對施工工期有一定影響等,原審判決基於以上情況,採納鑑定報告扣除四個月工期的意見,並無不當。

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期延誤,主張工期順延應予支援

和銘律師解讀:

建築領域特有現象之一是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嚴格的簽證程式,例如涉案合同約定了“需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反面解釋,如果工期簽證未經過工程師確認,工期不予順延。不僅本案,其他施工合同也有類似約定,例如約定“工程量簽證應由發包人兩名以上人員簽字並加蓋發包人公章”“工程結算單經過商務部、工程部、合約部、專案經理、專案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發包人印章”。然而現實中,承包人往往不能取得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簽證單(結算單),承包人據此主張工期順延(工程款),能否獲得支援?存在一定爭議。

面對此類糾紛,我們不應當陷入文字遊戲,而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實質性解決糾紛的態度,深入審查承包人提供的證據,例如本案承包人雖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工期簽證檔案,但是會議紀要明確記錄工期延誤四個月,且客觀上存在工程變更、未按約定付款等影響工期的事實,人民法院對承包人主張也予支援。(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註明出處)

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期延誤,主張工期順延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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