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2023-01-11由 坤略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

工程款逾期利息怎麼開票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發包人因故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屢見不鮮。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當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主張相應的利息損失。但實踐中時常出現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的情形,而該規定對於施工合同無效時,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利息損失,並未明確體現。故而,實踐中對無效合同能否主張利息損失的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與爭議。今天坤略律師事務所基建地產法律事務部就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和您一起看一看人民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01

參考案例

(2020)甘民終621號 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 朱某與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江蘇省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三建)、博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

02

案情簡述

2013年10月20日,華電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工程諮詢公司作為總承包人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p併網光伏發電專案設計、裝置採購、建築安裝及除錯EPC總承包合同》,合同價款356329700元。

2013年10月28日,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新能源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被告江蘇三建作為承包人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及安裝施工合同》,合同價款49862700元。

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新能源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被告江蘇三建作為承包人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35KV開關站土建及安裝施工合同》,合同價款3295000元。

2013年12月24日,被告江蘇三建作為甲方與被告博爾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合同價款33430000元。

2013年12月25日,由被告博爾公司作為甲方與原告朱某作為乙方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工程專案承包責任書》,由朱某承包完成該專案土建工程,價款暫定為33430000元。

2016年12月26日,被告江蘇三建作為甲方與被告博爾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35KV開關站土建及安裝施工分承包合同》,合同價款2600000元。

2016年12月,由被告博爾公司作為甲方與原告朱某作為乙方簽訂《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35KV開關站土建及安裝工程專案承包責任書》,由朱某承包完成開關站土建及安裝工程,價款暫定為2600000元。合同簽訂後,朱某以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江蘇省電力建設第三工程公司敦煌專案部名義組織工程施工。

2016年元月20日,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新能源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三建簽署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及安裝工程結算書,審定結算金額為49320000元,由原告朱某簽署同意稽核意見。

2016年1月,被告江蘇三建與被告博爾公司簽署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專案竣工結算書,稽核價款為32891556元,由原告朱某在批准人處簽字。

2019年1月30日,原告朱某簽署確認函,確認江蘇三建已支付給博爾公司的甘肅華電敦煌40MW光伏發電專案土建和35KV開關站土建安裝專案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給朱某。2019年8月21日,朱某簽字確認40MW專案付款清單和35KV專案付款清單。

後因工程價款支付問題,朱某向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博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時的利息,並判令被告江蘇三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責任(含利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能否向發包人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03

法院觀點

就關於利息損失支付問題,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雖是朱某借用博爾公司名義與江蘇三建簽訂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朱某並非博爾公司與江蘇三建所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朱某存在直接合同關係的是博爾公司,並非江蘇三建,且原告朱某的工程款均是透過被告博爾公司向其支付,並非被告江蘇三建直接向朱某支付,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博爾公司向其承擔付款義務,被告江蘇三建在其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因博爾公司已將江蘇三建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朱某,江蘇三建欠付博爾公司的款項與博爾公司欠付朱某的款項數額一致,故對該1984357。67元的欠付工程款應由博爾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江蘇三建承擔連帶責任。

因合同無效,原告朱某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告朱某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

對於原告朱某上訴主張的利息損失問題,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朱某上訴請求逾期付款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欠款的,應予支援。”

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是發包人佔用承包人工程款期間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是承擔付款責任的附隨義務。同時,最

高人民法院《解釋一》就利息的計付並沒有區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情形,請求支付利息權利同樣及於工程實際施工人,故一審判決關於“因合同無效,原告朱某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缺乏依據”的判定顯屬不當,朱某上訴提出的要求江蘇三建承擔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主張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04

案件分析

透過本案我們看到,一、二審人民法院對於“合同無效能否主張逾期利息損失”存在不同觀點。對此,我們較為認同二審人民法院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所載:“本條(第十七條)是關於計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標準的規定。

利息屬於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時就應當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這是民法債的一般原則。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乙方交付商品,對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欠付的價金利息與價金之間存在附屬關係。

”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29號一案中,亦採用了此種觀點:“本院認為,因《施工合同》無效,合同中有關欠付工程款違約責任的約定亦屬無效。因此,弘潤公司的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援,但考慮到潤茂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客觀上對弘潤公司造成了資金佔用損失,二審按年息18%的利息標準計算資金佔用費,符合公平原則,並無不妥。”

透過以上案例及著述可知,逾期利息損失的主張與合同效力並無必然聯絡,在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而發包人逾期支付時,承包人即有權請求發包人賠付逾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