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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賣“六仁核桃”賠償“六個核桃”6萬元

2022-05-20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林業

六仁核桃露是正宗的嗎

法制網記者 周宵鵬

“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這是河北某公司“六個核桃”產品的宣傳語。

“經常補腦,多喝六仁核桃。”這樣的宣傳語赫然印在一款名為“六仁核桃”飲料的產品包裝上,其整體包裝風格圖樣也與“六個核桃”類似。

最終,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售賣“六仁核桃”的超市被判停止侵權,並向“六個核桃”商標註冊人河北某公司賠償6萬元。

4月20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了2017年度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上述案件是其中的一起。

2016年11月,在石家莊市長安區某超市,原告河北某公司委託代理人經公證購買了一箱標有“六仁核桃”字樣的複合蛋白飲料。該複合蛋白飲料包裝箱及瓶體上均註明:出品商為河北某商貿公司、河北某電子公司;製造商為石家莊某公司;宣傳語為“經常補腦、多喝六仁核桃”。

原告認為,經對該複合蛋白飲料與原告的“六個核桃”精品型核桃乳比對,其包裝箱及瓶體上使用的圖案、文字、宣傳語與原告“六個核桃”精品型核桃乳上使用內容均近似,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將該複合蛋白飲料誤認為原告的“六個核桃”複合蛋白飲料。

因此,作為“六個核桃”商標註冊人,河北某公司將涉及“六仁核桃”生產銷售的石家莊某公司、河北某商貿公司、河北某電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區某超市告上法庭,請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

在庭審中,被告石家莊某公司、河北某商貿公司、河北某電子公司均否認其生產銷售了涉案的“六仁核桃”複合蛋白飲料。

石家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六個核桃”註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依法享有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經庭審比對,涉案複合蛋白飲料包裝箱及瓶體上使用的圖案、文字“六仁核桃”及宣傳語“經常補腦、多喝六仁核桃”,與原告“六個核桃”精品型核桃乳上使用的核桃壺、藍罐奶花藍飄帶圖、奶花藍框祥雲圖、“六個核桃”註冊商標及宣傳語“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將該複合蛋白飲料誤認為原告的“六個核桃”核桃乳。

法院確認被告石家莊市長安區某超市銷售“六仁核桃”複合蛋白飲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河北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同時,原告依據涉案複合蛋白飲料包裝箱及瓶體上的標註,主張被告石家莊某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某電子商貿公司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在上述被告對此主張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原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故法院認為,原告的此項主張理據不足,不予支援。

最終,石家莊中院判決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河北某公司享有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本案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內)6萬元。

石家莊中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庭長程存傑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商標法中有“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故認定被告某超市侵權。

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程存傑介紹,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依照商標法“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綜合考慮被告某超市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種類、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對被告某超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予以酌定。

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者賠償較低的問題,石家莊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賠償主要適用補償性原則,但這種賠償方式不足以遏制惡意侵權和反覆侵權行為,根據《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該院將對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在法律範疇內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法加大賠償力度,提高賠償數額,由敗訴方承擔維權成本,切實加大侵權代價,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

據瞭解,石家莊中院去年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682件,審結案件556件,調撤395件,調撤率71%;同期相比,結案數增長4。7%,調撤率增長12%。今年一季度,該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97件,收案數同比增長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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