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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20克被判十年量刑過重?霖澳律所代理二審,改判七年!

2022-05-15由 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海洛英多少克可以判死刑

【導讀】因運毒被判處十年的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求助霖澳律師為其辯護。霖澳律所代理律師二審提出特情引誘和量刑過重等辯護意見,為黃某減刑,法院改判7年零一個月。

販毒20克被判十年量刑過重?霖澳律所代理二審,改判七年!

圖片來源於網路

【案情瀏覽】

(以下所有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2016年6月6日23時, 被告人黃某的“同伴”,外號“狗哥”的男子將20g冰毒交給黃某,並告訴黃某:自己已經與購買毒品的人約定好了,請黃某幫忙送過去,並收毒資人民幣3600元。2016年6月7日凌晨,“狗哥”打電話請被告人黃某將毒品送至約定地點的茶樓附近。被告人黃某打車到指定地點後,打電話給購買毒品的李某,李某說馬上就到。被告人黃某在等待李某的過程中,被在該地設伏的公安民警抓獲,當場收繳毒品20克。經當地公安局毒品檢驗中心鑑定:該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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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黃某被檢察院起訴,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認定被告人黃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黃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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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

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委託,為其辯護。

律師團隊認為:

1、警察明知道黃某在運送毒品,卻並沒有制止,而是任由進行犯罪,進而抓獲其下線購買毒品者李某,存在特情引誘情況。

2、從其他證人口供和物證來看,黃某隻是起到運輸毒品的作用,因此,在販賣毒品過程中屬於從犯地位。

3、黃某在警方偵訊過程中積極配合,認罪態度良好,並提供各類證據。因此量刑過重。

【庭審現場】

上訴主張:

二審庭審中,霖澳律師提出對黃某“有引誘犯罪,受人指使,系從犯,量刑過重”等異議,並提出“本案存在犯意、數量引誘情節,毒品未流入社會,受人安排幫助運送毒品,系從犯,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

檢方主張:

出庭履行職務的代理檢察員提出“原判認定上訴人黃某向他人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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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1、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受他人安排,向李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的犯罪事實清楚。原判決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所列證據已在一審開庭時當庭舉證、質證,復經本院查證屬實。本院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2、關於上訴人黃某所提“有引誘犯罪,受人指使,系從犯,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黃某在其毒品上線告知其與購毒人員聯絡好毒品交易後,明知是販賣毒品,仍然接受上線安排幫助販賣毒品並收取毒資,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繫有貨待售,不能認定存在毒品數量引誘或犯意引誘的事實。上述事實,有上訴人黃某的供述、證人李某的證言、上訴人黃某作案時所用手機簡訊照片、通話記錄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但原判未能充分考慮上訴人黃某系受人安排販賣毒品並收取毒資的情節,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黃某是所販毒品的“貨主”,黃某在販賣毒品過程中所起地位、作用應次於其上線“狗哥”,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原判對其作出的量刑偏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3、上訴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其餘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上訴人黃某在販賣毒品過程中所起地位、作用次於其上線“狗哥”,原判對其作出的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上訴人的量刑偏重,應依法予以改判。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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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