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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太久得了“職業病”?這時應該這麼做!

2022-04-13由 九派健康 發表于 林業

中指截肢一節幾級傷殘

最近有一名當事人來到訴訟服務中學,來諮詢他“職業病”的情況。得了塵肺,之後的生活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但是公司對他的情況卻不聞不問,反而有幾次談話話裡話外的意思都是想讓他自離,在為他解決遇到的情況的時候,也順便做了一些總結。這裡一起做一個分享,希望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是能有所啟發。

職業病認定的條件:

工作太久得了“職業病”?這時應該這麼做!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職業病的診斷:

工作太久得了“職業病”?這時應該這麼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鑑定的前提是要先診斷職業病,檢查診斷職業病的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裝置

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職業病的鑑定

工作太久得了“職業病”?這時應該這麼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鑑定工作。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診斷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專家;

(三)管理鑑定檔案;

(四)承辦與鑑定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鑑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在特殊情況下,職業病診斷鑑定專業機構根據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稽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在鑑定書上簽字,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傳送當事人。

第三十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鑑定專家的情況;

(二)鑑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

(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鑑定專家的意見;

(五)表決的情況;

(六)鑑定結論;

(七)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

(八)鑑定專家簽名;

(九)鑑定時間。

鑑定結束後,鑑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一併由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存檔。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工作太久得了“職業病”?這時應該這麼做!

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鑑定為十級至六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鑑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卹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來源:寶泉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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