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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伐野生香樟 男子獲刑一年六個月

2022-04-12由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發表于 林業

樟樹屬於國家幾級保護植物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被告人龐某軍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龐某國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龐某國、龐某軍合夥,與臨澧縣烽火鄉村民周某蘭、劉某玉、劉某雙、明某員協商,為其開山種植油茶樹。開山採伐的林木及油茶補貼歸龐某軍、龐某國所有,龐某軍、龐某國付給周某蘭、劉某玉、明某員樹錢各1000元,付給劉某雙樹錢1500元。2019年6月20日至6月23日,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龐某軍、龐某國僱請他人對臨澧縣烽火鄉譁溪橋村周某蘭老屋場前後以及“竹角山”屬於周某蘭、劉某玉等人經營的部分山林的林木實施採伐。經鑑定,共採伐林木188株,其中樟樹15株,為天然起源的香樟,屬於國家保護樹種,保護級別為II級。

案發後,被告人龐某軍、龐某國經民警電話傳喚,均主動前往臨澧縣森林公安局接受詢問,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國、龐某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龐某國辯稱對野生樟樹屬保護植物不能採伐並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經查,依據譁溪橋村關於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公約,結合被告人龐某國長期從事樹木生意,明知採伐山林的樹木需要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以及樟樹受國家保護的供述,足以證實被告人龐某國對樟樹屬於國家保護植物明知。故其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龐某軍、龐某國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龐某軍、龐某國犯罪後自動投案,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以及被告人龐某軍、龐某國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臨澧縣司法局對其做出的適用社群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均符合判處非監禁刑條件,均可以適用非監禁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