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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區趙某駕駛貨車在廢品站將6歲小孩撞倒碾壓致死案宣判

2022-03-30由 斌斌法治課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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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區:趙某駕駛貨車在廢品站將6歲小孩撞倒碾壓致死,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交警部門下了事故認定書,判得為什麼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北京房山區趙某駕駛貨車在廢品站將6歲小孩撞倒碾壓致死案宣判

2021年8月3日9時許,趙某天駕駛北京牌欄板低速貨車(車牌號:京B6XX19)進入北京市房山區某鎮某村某垂釣園內廢品收購站時,將被害人凌某(男,歿年6歲)撞倒並碾壓,造成凌某當場死亡。

經鑑定,凌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趙某天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天事故發生後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待民警到來,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並建議判處趙某天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凌某的法定代理人凌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劉某的意見為:一、趙某天存在兩次碾壓的問題,第一次可能為過失,第二次的碾壓系故意;二、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三、沒有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惡劣。綜上,趙某天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應加重處罰。

趙某天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

趙某天的辯護人薄某清的辯護意見為:一、趙某天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二、趙某天的行為屬於情節較輕的。綜上,建議對趙某天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3月25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趙某天駕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某天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對於趙某天的量刑建議有所不當,本院予以調整。

鑑於趙某天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趙某天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其關於趙某天的行為屬於情節較輕,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結合本案案情,不予採納。對被害人凌某的法定代理人凌軍林及其訴訟代理人劉某關於的行為系故意殺人,應加重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趙某天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

趙某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