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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老家過春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2022-03-22由 法制經濟 發表于 林業

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案例:回老家過春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案號:(2020)蘇13行終81號

基本事實

楊某系甲公司職工,工作期間居住在甲公司為其提供的公寓內,戶籍地為邳州市。

楊某於2019年1月30日12時48分左右下班,12時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

14時05分左右與工友一起在公寓門口乘坐車牌號為蘇C×××××小型轎車回戶籍地。

同日14時40分許,楊某乘坐的車輛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730KM+600M處時,被小型轎車追尾,並與貨車相撞,致使楊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

2019年7月26日,楊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後,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涉案的《工傷認定書》。

一審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所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楊某系甲公司職工,戶籍地為邳州市,楊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楊某下班後從工作場所到戶籍地之間的途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1。“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

職工上下班的路徑並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楊某雖日常工作中居住在甲公司提供的公寓內,但事發時系春節前夕,其下班後回戶籍地符合情理。

2.因臨近春節,員工提前回家過春節較為普遍。人社局提供的與楊某同乘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能夠證實,事發當天有雨雪,因擔心天氣不好,其四人決定提前請假回老家過節也在情理之中。甲公司主張楊某系未經批准提前離崗,但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3.因楊某春節前夕回戶籍地的目的明確,其在下班回公寓收拾物品後再返回戶籍地也符合常理,且楊某在公寓停留時間約1小時,並未超過必要限度。

人社局據此認定楊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甲公司將“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特定限縮於其為楊某提供的職工公寓至工作地點範圍,主張事故發生地點不在楊某上下班合理路線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於法無據,對其主張不予採信。人社局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送達,程式合法。綜上,甲公司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傷認定決定,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中,人社局所舉的工傷調查詢問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楊某身份證明、楊某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路線圖等證據能夠證明楊某系公司工人,其在下班回家(戶籍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其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楊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書》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公司主張楊某發生交通事故並非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範圍內,其所受傷害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經查,1。人社局提供的詢問筆錄中,均有事故發生當天楊某口頭向班組長趙某請假,並與其他三人一起提前半天回家的陳述,可以證明楊某發生事故當天系在請假之後離崗的。公司雖提出楊某未履行請假手續,屬於擅自離崗。但是公司僅提供了楊某所在班組組長趙某個人陳述予以證明,該份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達到公司的證明目的。

即便楊某在發生事故的當天未履行請假手續即離崗,也是屬於違反勞動紀律,並不影響對其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

2。根據楊某的身份證明、楊某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路線圖等證據,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的地點系楊某回家的合理路線。上述已經查明,事發當天楊某等人相約一起回戶籍地,回公司公寓即是為回家做準備。故公司關於公寓與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應視為楊某上下班的的合理路線的主張不符合實際情況。公司雖對事故發生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對上訴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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