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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輕易給別人做擔保人,法律後果可能很嚴重

2022-03-18由 一隻被自己洗腦的猴子 發表于 林業

借款人和擔保人誰嚴重

不要輕易給別人做擔保人,法律後果可能很嚴重

現實中,很多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不僅有主債務人,還有擔保人。很多案件被起訴到法院後,當執行法官將作為擔保人的被執行人叫到法院談話時,擔保人常常感到非常委屈和冤枉,認為自己只是給借款人幫忙的,借款人叫他幫忙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寫了個名字,錢不是他借的,他更沒有花一分錢,現在借錢人不還錢卻要讓他還錢,感覺不公平。這就是擔保人最常見的法律後果。

什麼是擔保人?擔保人通俗來講就是保證人。保證人等於擔保人,保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就叫擔保人。

在民間借貸中,法律對擔保人規定了兩種保證責任,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這兩種保證是不同的保證,它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擔保人主張還款,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擔保人人履行保證責任。

而連帶保證的擔保人與債務人一樣,處於同一順序。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不僅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義務,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還款義務,還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一併履行義務。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不能拒絕,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首先履行債務,連帶保證人不能以主債務人沒有還款而作為不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進行抗辯。

說到這裡,大家要明白,擔保人在這個保證關係中一毛錢好處都沒獲得,而且還承擔給被保證人,也就是借款人不還款時背鍋。

舉例子:張三借給李四5000元錢,約定2016年3月1日歸還,此時張三擔心李四到時不還,要求李四找個擔保人過來,於是李四找了王五過來擔保這筆款項按時歸還。王五礙於面子,就在借貸合同擔保人處簽了字。到了還款日,李四還不上,接下來王五要承擔怎樣承擔法律責任?

情況一,如果王五當時簽訂保證的時候,寫得是一般保證,那麼,張三隻能先給李四要錢,並且起訴李四後,李四沒財產還錢,張三才能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

情況二,如果當時王五寫得是連帶保證,那麼,李四到期還不起錢的時候,張三既可以找李四,也可以找王五還錢,甚至可以同時找他倆一起還錢。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我們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的擔保人多數都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呢?

這是因為很多擔保人和債權人在籤合同時,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己承擔的責任是一般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則是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產生的,在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則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所以,很多人雖然只是在借款合同上寫了自己的名字,對於保證責任是沒有明確約定,而在審判階段,法官根據法律規定按連帶保證判處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所以,第一,不要輕易給任何人擔保。和別人的情分是情分,不要把個人的情分和擔保的法律責任後果混到一起來談,那是道德綁架;第二,如果要給別人擔保,要儘量在合同中約定註明“一般保證”四個大字;第三,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利向債務人(也就是被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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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隻被自己洗腦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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