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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並出售麻黃鹼非法獲利 4名男子獲刑一年三個月至十年不等

2022-03-04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林業

銷售野生麻黃如何處罰

據福建省三明市法院6月26日訊息,近日,受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永安法院透過網際網路法庭遠端對一起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進行公開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十萬至二萬不等的罰金。

生產並出售麻黃鹼非法獲利 4名男子獲刑一年三個月至十年不等

2013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在賴某彪(已判決)、蔡某標(另案處理)的組織下,先後三次參與生產麻黃鹼,並由蔡某標等人將麻黃鹼出售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3年底,賴某彪、蔡某標各自出資40萬元購買2噸溴代苯丙酮等製毒原材料,後組織被告人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及林某禎(已判決)等人在永安市洪田鎮保連甲山上養豬場生產200餘公斤麻黃鹼,後由蔡某標等人將麻黃鹼出售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2、2014年初,賴某彪、蔡某標出資購買3噸溴代苯丙酮等製毒原材料,之後組織被告人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及林某禎等人在永安市洪田鎮保連甲山上養豬場生產200餘公斤麻黃鹼,後由蔡某標等人將麻黃鹼出售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蔡某標出資購買溴代苯丙酮等製毒原材料,後組織被告人陳某豐及林某禎、鍾某文、鍾某偉、羅某軍、劉某山(均另案處理)等人在龍巖市新羅區鐵山鎮一養豬場內生產500餘公斤麻黃鹼,後由蔡某標等人將麻黃鹼出售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2019年3月1日,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主動到永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投案。被告人陳某豐此前因構成運輸毒品犯罪,於2018年5月3日被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服刑期間因涉嫌本案漏罪被公安機關從閩江監獄解回再審。

另查明,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在非法買賣製毒物品過程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參與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麻黃鹼,其中陳某豐先後三次參與非法生產、買賣麻黃鹼900餘公斤,數量大;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先後兩次參與非法生產、買賣麻黃鹼400餘公斤,數量大。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參與非法生產的麻黃鹼,均已完成買賣的過程,屬於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既遂。陳某豐、洪某基、蔡某輝、吳某麒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洪某基、蔡某輝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永安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前犯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洪某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蔡某輝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麒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每人各人民幣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三明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