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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掃黑除惡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2022-02-15由 珠海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林業

涉黑涉惡犯罪可以減刑嗎

海南掃黑除惡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持續四天開庭審理後1月8日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屯昌郭斌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強迫交易罪等11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郭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7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0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判處林某莉等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半不等,並處40萬至2萬元不等罰金;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陳海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海南掃黑除惡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郭斌糾集閒散人員混跡社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相繼發展了王某林、周某章等人加入組織,成員達20餘人,骨幹成員較為固定,層級分明,進一步鞏固了以郭斌為組織者、領導者,陳某漢、林某莉、王某權、龐某光為骨幹成員,周某、王某林、周某章、李某天、林某為積極參加者,林某敦、王某、呂某澤等9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控制和管理組織成員,逐步形成組織內部規約。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郭斌等人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郭斌等人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屯昌縣“屯昌老市”、大華路、昌志路、新建路、楓木鎮等地持槍、砍刀等兇器,肆意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販賣毒品、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窩藏等犯罪活動,共造成1人死亡、6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同時,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組織的影響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約人民幣138萬元。透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該涉黑犯罪團伙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基本控制屯昌縣城椰子批發生意;透過插手民間糾紛、債務糾紛和砂石土方工程,幫助“菜霸”壟斷市場而尋釁滋事等,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屯昌縣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海南掃黑除惡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郭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逞強鬥狠,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窩藏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販賣毒品罪等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性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後果和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郭斌等13人提出上訴。

據悉,這是海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掛牌督辦第一號涉黑案件,也是海南法院系統2019年審結的第一件涉黑涉惡案件。該案涉案人數眾多,犯罪事實多,案情複雜重大,案件合議庭透過連續4天審理,當庭作出了宣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堅強決心和信心。下一步,海南一中院將按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總體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突出精準打擊,加強主動協調,拓展工作宣傳,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切實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向縱深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