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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搗毀淫窩,以帝一桶足浴掩護組織賣淫,犯罪細節公佈!

2023-01-04由 慧眼觀社會 發表于 漁業

足浴398和498是什麼意思

江蘇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4月28日釋出案件資訊,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以被告人潘某某、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江蘇無錫搗毀淫窩,以帝一桶足浴掩護組織賣淫,犯罪細節公佈!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連江縣,暫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月30日被該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暫住帝一桶足浴店,曾因嫖娼,於2014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於2017年6月16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同年7月17日釋放,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月30日被該分局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綽號“紅姐”,男,198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2月2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3月27日被該分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198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錫市濱湖區,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連江縣,暫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月30日被該分局逮捕。

被告人韋某某,綽號“剛某某”,男,1994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錫市濱湖區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周至縣,暫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月30日被該分局逮捕。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縣,暫住帝一桶足浴店,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月30日被該分局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以被告人潘某某、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6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8月29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4月30日、7月14日、9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江蘇無錫搗毀淫窩,以帝一桶足浴掩護組織賣淫,犯罪細節公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謝某某受邱某某(男,另案處理)糾集指使,與由其糾集的被告人劉某甲、潘某某及透過潘雄糾集的被告人黃某某、韋某某、葉某某及陳某甲(男,另案處理)等人,由邱某某安排林某某(男,另案處理)出面與無錫市濱湖區**路**號**酒店**樓帝一桶足浴店簽訂承包協議用於從事賣淫嫖娼活動。邱某某作為幕後組織者,安排被告人謝某某擔任**,負責全面管理工作。由被告人劉某甲擔任**,具體負責日常管理等工作。由被告人潘某某負責接待嫖客及新招的工作人員。由被告人黃某某負責管理賣淫女併發放賣淫女提成。由被告人韋某某、葉某某在後場負責安排賣淫女上鍾進入玻璃牆隔開的T臺供對面嫖客挑選,並填寫好嫖客的手牌,賣淫女的代號、介紹嫖客的客服的代號的記賬單,用於與前臺收銀對賬,每安排一名嫖客由被告人黃某某發放提成人民幣10元。在裝修期間,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劉某甲等人將足浴區內部區域隔開成水吧區,內設有11間包廂用於賣淫嫖娼活動,並設定暗門,暗門安排有專人使用遙控器控制人員進出,使用對講機相互聯絡。期間,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等人透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在網上招攬賣淫女、客服人員及嫖客。帝一桶足浴店賣淫服務價格主要分為3種,分別以字母M、S、W標註,對應的賣淫價格分別為人民幣1398元、1698元,2098元,其中足浴店提成分別為人民幣298元、398元、498元,賣淫女提成分別為人民幣500元、600元、800元。

2018年12月18至26日間,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夥同陳某甲、謝某某、鄒某某、黃某甲、王某甲、雷某某、朱某某、姜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按照上述分工,先後多次組織多名賣淫女在帝一桶足浴店內向他人賣淫,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至帝一桶足浴店當場抓獲賣淫女張某某、王某乙、徐某甲、趙某甲、牛某某、曾某某、丁某某、彭某某、王某丙、趙某乙、高某某等11人,以及嫖客宋某某、周某某、劉某丙、劉某丁、李某某、徐某乙、包某某、華某某、項某某、馬某某、黃某乙、燕某丙、陳某乙、閆某某等14人。

江蘇無錫搗毀淫窩,以帝一桶足浴掩護組織賣淫,犯罪細節公佈!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結夥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多人賣淫,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結夥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甲、韋某某、葉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潘某某、黃某某在共同組織賣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