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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考點及例題:採暖系統防火防爆

2022-02-15由 來學考試 發表于 林業

如何防火防爆

第二篇 建築防火——第九章 建築裝置防火防爆

第一節 採暖系統防火防爆

知識點:採暖系統防火防爆

採暖是採用人工方法提供熱量,使在較低的環境溫度下,仍能保持適宜的工作或生活條件的一種技術手段。按設施的佈置情況主要分集中採暖和區域性採暖兩大類。其中,集中採暖由鍋爐房供給熱水或蒸氣(稱載熱體),透過管道分別輸送到各有關室內的散熱器,將熱量散發後再流回鍋爐迴圈使用,或將空氣加熱後用風管分送到各有關房間。

區域性採暖則有火爐、電爐或煤氣爐等就地發出熱量,只供給本房間內部或少數房間應用。有些地區也採用火牆、火炕等簡易採暖設施,也有利用太陽能或輻射熱作為熱源的採暖方式。

一、選用採暖裝置的原則

1。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庫房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採暖。因為用明火或電熱散熱器的採暖系統,其熱風管道可能被燒壞,或者帶入火星與易燃易爆氣體或蒸氣接觸,易引起爆炸火災事故。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採暖的要求:

(1)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相當於供水溫度95℃,回水溫度70℃)。但輸煤廊的採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2)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採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採用不迴圈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採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3)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採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塵(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採用不迴圈使用的熱風采暖,以防止此類場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二、採暖裝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採暖管道要與建築物的可燃構件保持一定的距離。

2。加熱送風采暖裝置的防火設計。

(1)電加熱裝置與送風裝置的電氣開關應有聯鎖裝置,以防風機停轉時,電加熱裝置仍單獨繼續加熱,溫度過高而引起火災。

(2)在重要部位,應設感溫自動報警器;必要時加設自動防火閥,以控制取暖溫度,防止過熱起火。

(3)裝有電加熱裝置的送風管道應用不燃材料製成。

3。甲、乙類廠房、倉庫的火災發展迅速、熱量大,採暖管道和裝置的絕熱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災沿著管道的絕熱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鄰房間或整個房間。對於其他建築,可採用燃燒毒性小的難燃絕熱材料,但應首先考慮採用不燃材料。

存在與採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內不應穿過採暖管道,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材料隔熱。

4。車庫採暖裝置的防火設計

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車庫的採暖設施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庫內應設定熱水、蒸氣或熱風等採暖裝置,不應用火爐或其他明火採暖方式,以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2)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採暖時應設集中採暖:

①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②Ⅰ、Ⅱ、Ⅲ類汽車庫;

③Ⅰ、Ⅱ類修車庫。

(3)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採用集中採暖有困難時,可採用火牆採暖,但對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必須設定在車庫外。汽車庫採暖部位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佈置,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的發生。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車庫的防火分類

類別

數量

名稱

汽車庫

>300輛

151~300輛

51~150輛

≤50輛

修車庫

>15車位

6~15車位

3~5車位

≤2車位

停車場

>400輛

251~400輛

101~250輛

≤100輛

注: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