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越城:街道辦對強拆“深表歉意”,但未及時賠償?判賠190萬
2023-02-01由 藍秦王律師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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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期間,
拆遷戶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是有權利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為了追求拆遷進度,經常會對拒籤協議的拆遷戶採取強拆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拆遷部門擅自強拆行為一旦被確認違法,那麼拆遷部門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許多拆遷部門在收到拆遷戶的賠償申請後,卻經常採取不理會的態度,那麼拆遷戶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呢?今天筆者就以紹興市越城區東湖街道的一則強拆賠償案件為例,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案情簡介
趙某在紹興市越城區越城區東湖街道依法擁有一處面積約
90
㎡的房屋,該房屋自
2017
年棚戶區改造時起就被納入到拆遷範圍,因趙某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拒絕搬遷,東湖街道辦(拆遷部門)遂先後
2
次對趙某的房屋實施了強拆行為,給趙某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後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確認了東湖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
2020
年
8
月,趙某依法向東湖街道辦申請國家賠償,但東湖街道辦卻遲遲未予答覆,趙某不服,遂依法委託律師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街道辦履行賠償義務。
二、被告答辯
庭審中,拆遷部門辯稱:
“我方對於‘誤拆’趙某房屋深表歉意,但其實在趙某起訴前我方於
2020
年
10
月已經作出賠償決定並郵寄送達。鑑於土地已經被徵收,我方願依法補償。”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雖然拆遷部門對強拆(
“誤拆”≈強拆)行為深表歉意,但卻在收到趙某的賠償申請後,並未及時對趙某的賠償訴求進行處理,而且經對案件材料的審查發現,拆遷部門做出賠償決定的時間,恰好是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2
個月的期限的最後一日。雖然說拆遷部門的行為並不違法,但這顯然並不是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的體現,“歉意”也實在無從談起。
因本案拆遷部門作出、郵寄賠償決定時間稍晚,這就導致了趙某提起本案訴訟有了時間差,但鑑於本案是行政賠償案件,故核心焦點應是對趙某的賠償訴求進行審查、對最終賠償結果進行認定,因被告強拆行為對趙某房屋、屋內財產、裝飾裝潢造成毀損,且趙某被迫租房過渡也產生了額外的開銷,這些都應納入賠償範圍。
最後,經人民法院委託評估公司鑑定,並對案件總體情況進行審查,確認了拆遷部門的違法強拆賠償責任範圍,確認了拆遷部門的賠償責任。
四、法院判決
1。
判決拆遷部門在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賠償趙某
190
萬元;
2。
本案評估費
6000
元,由拆遷部門負擔
4000
元。
五、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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