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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越城:街道辦對強拆“深表歉意”,但未及時賠償?判賠190萬

2023-02-01由 藍秦王律師 發表于 林業

舒城最有名的律師是誰

徵地拆遷期間,

拆遷戶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是有權利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為了追求拆遷進度,經常會對拒籤協議的拆遷戶採取強拆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拆遷部門擅自強拆行為一旦被確認違法,那麼拆遷部門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許多拆遷部門在收到拆遷戶的賠償申請後,卻經常採取不理會的態度,那麼拆遷戶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呢?今天筆者就以紹興市越城區東湖街道的一則強拆賠償案件為例,帶大家瞭解一下。

紹興越城:街道辦對強拆“深表歉意”,但未及時賠償?判賠190萬

一、案情簡介

趙某在紹興市越城區越城區東湖街道依法擁有一處面積約

90

㎡的房屋,該房屋自

2017

年棚戶區改造時起就被納入到拆遷範圍,因趙某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拒絕搬遷,東湖街道辦(拆遷部門)遂先後

2

次對趙某的房屋實施了強拆行為,給趙某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後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確認了東湖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

2020

8

月,趙某依法向東湖街道辦申請國家賠償,但東湖街道辦卻遲遲未予答覆,趙某不服,遂依法委託律師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街道辦履行賠償義務。

紹興越城:街道辦對強拆“深表歉意”,但未及時賠償?判賠190萬

二、被告答辯

庭審中,拆遷部門辯稱:

“我方對於‘誤拆’趙某房屋深表歉意,但其實在趙某起訴前我方於

2020

10

月已經作出賠償決定並郵寄送達。鑑於土地已經被徵收,我方願依法補償。”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雖然拆遷部門對強拆(

“誤拆”≈強拆)行為深表歉意,但卻在收到趙某的賠償申請後,並未及時對趙某的賠償訴求進行處理,而且經對案件材料的審查發現,拆遷部門做出賠償決定的時間,恰好是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2

個月的期限的最後一日。雖然說拆遷部門的行為並不違法,但這顯然並不是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的體現,“歉意”也實在無從談起。

因本案拆遷部門作出、郵寄賠償決定時間稍晚,這就導致了趙某提起本案訴訟有了時間差,但鑑於本案是行政賠償案件,故核心焦點應是對趙某的賠償訴求進行審查、對最終賠償結果進行認定,因被告強拆行為對趙某房屋、屋內財產、裝飾裝潢造成毀損,且趙某被迫租房過渡也產生了額外的開銷,這些都應納入賠償範圍。

最後,經人民法院委託評估公司鑑定,並對案件總體情況進行審查,確認了拆遷部門的違法強拆賠償責任範圍,確認了拆遷部門的賠償責任。

紹興越城:街道辦對強拆“深表歉意”,但未及時賠償?判賠190萬

四、法院判決

1。

判決拆遷部門在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賠償趙某

190

萬元;

2。

本案評估費

6000

元,由拆遷部門負擔

4000

元。

五、律師建議

在這裡,藍秦律師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更加專業詳細

解答,必要時委託律師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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