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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成了“尋釁滋事罪”

2023-01-11由 申如法律諮詢 發表于 林業

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嗎

前幾天接到個諮詢電話,因工地拖欠工資,幾個農民工去討要工資,結果工資沒要到,被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這是無意犯罪,結果一不小心就被抓了。

什麼是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一不小心就成了“尋釁滋事罪”

【相關案例】

1、常某某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滬0114刑初533號)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常某某酒後與同事至上海市嘉定區澄瀏中路XXX號唱九天KTV喝酒娛樂,至次日0時15分許離開時,在KTV電梯口遇到前來檢視其醉酒情況的被害人餘某某、鄭某某,後常某某無故向餘某某、鄭某某滋事,並對二人拳打腳踢致傷。經鑑定,餘某某因外傷致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鄭某某因外傷致左眼部挫傷、體表軟組織挫傷均構成輕微傷。案發後,常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現常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鄭某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諒解。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常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鄭某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餘某某、鄭某某的諒解,均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常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徐某某、高某某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滬0113刑初377號)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3日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寶山區盤古路XXX號“寶樂迪KTV”,因瑣事與被害人肖某某(已行政處罰)發生口角併發生肢體衝突。嗣後,徐某某為逞強耍橫,糾集被告人高某某以及戴某某(另處)等人返回上址攔截、恐嚇肖某某。期間,高某某將肖某某推倒在地,肖某某起身後使用飲料罐砸擊徐某某頭部,高某某遂持事先準備的木棍對肖某某實施毆打,由此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經鑑定,肖某某肋骨骨折2處以上,構成輕傷二級;徐某某頭皮創口,構成輕微傷。當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徐某某經民警傳喚後到案,在審查逮捕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已與被害人肖某某達成和解,取得諒解。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糾集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3、王春星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滬0118刑初147號)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4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另案處理)及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與被害人黃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華騰路318號博隆廣場的嘜迪秀KTV609號包房一起喝酒唱歌,後雙方因覺得對方態度囂張,為教訓對方,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及楊某某三人與被害人黃某某開始互相用包房內的啤酒瓶隨意砸向對方,造成被害人黃某某頭部、腹部及手指受傷及嘜迪秀KTV609號包房內電視機損壞,經鑑定,被害人黃某某構成輕微傷;經估價,涉案電視機直接損失價值人民幣2,070元。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夥同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雖然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前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當庭表示認罪,態度尚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4、徐某2、徐某3等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滬0113刑初357號)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4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徐某2、徐某3酒後在上海市寶山區龍湖天街嘜歌KTV店門口無故毆打被害人張某,後追打張某至KTV走廊內,被告人周虢見狀亦上前拳擊、腳踹張某,過程中與張某同行的被害人徐某1上前勸阻亦遭徐某2毆打。經鑑定,被害人張某左額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徐某3、周虢於2019年12月18日被抓獲,被告人徐某2於2020年1月13日被抓獲,三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徐某3已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5萬元,並取得其諒解。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2、徐某3、周虢互相結夥,酒後在公共場所聚眾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分別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虢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三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3已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虢自願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對三名被告人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徐某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周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徐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