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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權屬爭議僵持多年,吵架動手沒用,想要解決必須注意兩個問題

2023-01-02由 馮寧寧律師 發表于 林業

林地證有什麼用

近日,江西贛州的周某稱其有徵地糾紛跑來找到我們律師團。律師首先讓周某陳述了下案件基本情況。原來周某在其所在的村組裡有幾十畝的山林,擁有林業管理局頒發的林權證,去年年初當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要徵收其山林,但是一直未進行補償。代理律師聽後,比較疑惑,因為徵地過程中對這種具有權屬證件的土地很少有不予補償的情況,往往可能是補償標準存在爭議。細問之下才知道,周某山林四至同其他村民之間存在糾紛,因長久無法解決爭議,徵地部門遂一直未進行補償。周某的案件實際上是一個典型的山林權屬糾紛,主要是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糾紛應如何解決,一是權屬應如何認定。

山林權屬爭議僵持多年,吵架動手沒用,想要解決必須注意兩個問題

首先

主要講下山林權屬糾紛應如何解決的問題,也就是糾紛解決的方式。現實生活中,像周某這樣的山林權糾紛案件並不少見,鄉里鄉親間為此往往大動干戈,水火不容,多年的感情不但吵沒了,糾紛也沒得到解決。吵架大鬧無果後,老百姓這時候就會想到,打官司!那麼這樣的事情究竟能否打官司也就是訴訟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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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打官司,但是,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也就是說,當土地、山林權屬發生爭議時,須先行協商解決,在協商不了後,也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處,由有關部門作出調查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處程式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條件,未經調處,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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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權屬糾紛的解決方式我們聊完了,接下來就聊下權屬如何認定的問題。

在調處過程中,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自身為山林權屬人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由調處部門對證據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查證,從而進行權屬認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檔案;(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檔案或者附圖;(五)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對於山林權屬爭議,土地證、協議書、判決(裁定)書等都是認定權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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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都持有相關權屬證據,依據《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土地證、協議書、判決(裁定)書等

有關證據載明的山林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以其載明的四至為準,確定權屬。四至界址的範圍有爭議時,按四至載明的最近的物標為準,確定四至界址。

”,應當依照權屬證件的四至界址進行確定。迴歸到周某案件,周某持有林業管理局核發的林權證,該證載明瞭其山林的四至範圍。在爭議調處過程中,周某可以提供林權證作為證據,由調處部門按照四至範圍進行審查從而做出權屬認定。若周某對調處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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