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以案釋法】龍某某偷越國境案

2022-12-31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緬甸勐波怎麼偷渡

【裁判要旨】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不經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龍某某從瀾滄偷渡到緬甸勐波,一個月後龍某某由勐波偷渡回國;2020年4月,周某(另案處理)聯絡龍某某等人一起到緬甸勐波,2020年6月3日,龍某某和周某二人在偷渡到緬甸的過程中被邊防公安抓獲,龍某某被行政處罰1000元,之後龍某某和周某回到昆明;7月,周某、龍某某二人從昆明偷渡到小勐臘;2020年12月,龍某某和周某又從緬甸勐拉偷渡到寮國金三角,2021年6月份,龍某某和周某一起從國門回到國內。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構成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龍某某犯偷越國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本案中,被告人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榕江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4月8日依法作出判決,對被告人龍某某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讀】

本案系一起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當前,在我國邊境地區一些犯罪分子在未取得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情況下,透過穿越叢林、橫渡界河、喬裝邊民、鑽越鐵柵欄等渠道出入國家邊境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較為突出。人民法院以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龍某某刑罰,嚴厲打擊了偷越國(邊)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向社會公眾傳達了要透過正規途徑辦理相關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法治觀念,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切勿為獲取小利,相信詐騙公司的高額返利,謹防上當受騙。

原標題:《【以案釋法】龍某某偷越國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