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2022-12-30由 南天一劍 發表于 林業

受賄罪有未遂嗎

01

武鳴法院公開審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近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邀請廣西北部灣銀行武鳴支行26名黨員職工走進法院,旁聽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2016年10月份,A公司透過微信群向社會發布加油充值卡投資,主要投資方式為充值加油卡後定期返還本金和利息,最後可獲得30%的利潤,以此向社會吸收投資人的資金。

同年12月,詹某某(已判刑)得知該模式後,透過交納代理費取得在南寧市武鳴區、百色市的代理權,成立了B公司,B公司複製A公司的加油充值投資合同的主要內容,透過口口相傳、微信群聊公告、電話業務諮詢等方式,對外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介紹加油充值卡投資專案可以獲得高額利潤,吸引集資參與人參與投資。

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被告人覃某某經詹某某宣傳,在武鳴區範圍內透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介紹、傳播B公司經營的“加油充值卡”業務模式,承諾透過貨幣、加油充值卡等方式向公眾還本付息得到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公眾資金。

經鑑定,覃某某以其本人名義,使用口頭或書面協議方式吸收了黃某某、蔣某某等12名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涉及本金共計人民幣15,380,628元,已轉回款共計12,817,595元,差額共計2,563,033元未能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覃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文字:陳遠宏

02

非法獲利7.5萬餘元!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判了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近日,鹿寨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7。6萬元。該案宣判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生效。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譚某在鹿寨縣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擔任前臺店長期間,利用其為顧客辦理手機業務過程中的工作便利,讓顧客用手機或用顧客的手機掃中間人提供的二維碼及提供顧客的手機號、驗證碼給他人註冊美團、淘寶、京東等等網路平臺,非法獲利75423。87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譚某在通訊器材經營部被抓獲。

審理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告人譚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其家屬已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鹿寨縣司法局同意對其適用社群矯正。根據被告人譚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鹿寨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在網路大資料時代,諸多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消費行為均存在洩漏個人資訊的風險,作為公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輕易提供個人資訊、手機驗證碼,不掃陌生二維碼,不點未知連結,要增強個人資訊保安保護意識,謹防個人資訊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自己及他人造成損失;作為經營者及工作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在經營中約束自己行為,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時履行保管義務,不貪圖蠅頭小利,不觸碰法律紅線非法竊取或收集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洩漏或出售。

文字:張倪娜

03

獲刑10年!陳燕春受賄案一審宣判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11月11日上午,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灌陽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陳燕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燕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陳燕春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

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燕春利用擔任灌陽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專案承攬、工程款結算、專案協調、幹部調整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或索要徐某興、汪某華等9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8。55884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燕春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燕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燕春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燕春受賄金額188。558844萬元並具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而受賄的情節,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主動退出全部受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燕春在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燕春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

圖文:陸慧婷、呂梅

04

廣西“402”侵犯著作權系列案宣判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11月11日上午,被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等六部門列為2021年度全國38起督辦案件和2022年全國青少年版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402”案件在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靈山縣法院依法對鄧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系列案進行一審宣判。

其中,以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對鄧某數罪併罰,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曾某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33。5萬元;對劉某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其餘鄒某等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40萬元至3萬元不等,對收繳的作案工具、侵權盜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物品予以沒收。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法院認為

被告人鄧某、曾某、劉某、布某、樊某、鄒某、李某清、李某、賈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鄧某違反國家規定,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鄧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與被告人樊某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系主犯,被告人樊某系從犯;被告人鄒某與被告人李某、賈某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鄒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賈某系從犯。同時,被告人曾某、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兩罪並罰;被告人布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被告人鄧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本案部分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共19。5萬餘元。

該系列案覆蓋盜版教材教輔和工具書加工製作及銷售環節,涉案人數多,侵權產品數量大、案值高,並且跨省區、輻射廣,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著作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態度,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梁桃靜

05

受賄71.6萬元!鎮隆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原副站長玉森文受審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11月9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鎮隆鎮村鎮規劃建設站原站長,平南縣鎮隆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原副站長玉森文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縣法院院長黃豔華擔任審判長,縣檢察院檢察長盧世賢依法出庭支援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玉森文先後擔任平南縣鎮隆鎮村鎮規劃建設站站長,平南縣鎮隆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原站長,在此期間,超越職權,違法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致使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玉森文利用其擔任平南縣鎮隆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副站長的職務便利,在工作中先後非法向他人索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1。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這些人栽了!

被告人玉森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超越職權,致使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玉森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玉森文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併罰。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玉森文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文字:覃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