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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2022-12-02由 玄麗錦律師 發表于 林業

形成訴權是法定的嗎

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在實踐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享有什麼權利,或者知道了也不願意去行使,堅持自己的想法,去上訪解決問題,最終導致權利過期,無法行使。今天結合最高法的司法判例來說一說,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

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418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已經喪失的訴權不可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關於“原行政行為不符合複議或者訴訟受案範圍等受理條件,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併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決定的起訴”的規定,原行政行為已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即使複議機關嗣後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當事人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了行政訴訟,從維護起訴期限制度從而維護行政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的角度出發,仍不應認為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喪失的訴權可以透過複議的方式重新獲得。

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

律師說法:法律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違法侵權行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訴權,不然一旦過期,採取任何方式都不可能重新獲得訴權。很多人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訴權,但這不能成為你抗辯的理由,還有很多人不願意相信法律,不願意相信法院。從而讓我想起普法宣傳的意義,就是讓更多人知道自己的訴權,也讓更多人相信法律,更多人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建設更好的法治環境,如果人人都不去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不會有一個好的法治環境。

已經喪失的訴權還能透過複議方式重新獲得嗎?最高法告訴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