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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2022-09-26由 王彪律師講堂 發表于 林業

領養孩子需要什麼條件和費用

“拐賣”是一個極為沉重的詞彙,每一起人口拐賣案件的背後都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碎裂,每一個被帶往未知目的地的孩子或者婦女都要面臨莫大的恐懼,影視作品試圖將這種行為的恐怖之處呈現,但是能夠呈現出來的始終只是當事人經歷中的小小一角。

為了避免孩子們和婦女們的命運被他人擅自改變,打擊拐賣的力度一直很大,不過有一種情況較為罕見卻也真實存在,這種行為背後的惡意更是令人不寒而慄,這種情況就是父母將自己的親生孩子賣掉。

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2015年發生在山東的一起案例能夠很好地說明這個問題。

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馬梅與潘曉安兩人在打工的時候相識,兩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十幾歲就進入社會闖蕩和打拼,混跡多年依舊沒有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同居住在一起也是得過且過的狀態,說是“把握當下”,實際上對於人生沒有一點規劃,吃了上頓不一定能吃飽下頓。

在這種情況下,馬梅懷孕了,兩人在一開始原本沒有打算將孩子生下來,但是因為發現的時候胎兒已經較大,去醫院進行手術需要花費的錢較多,兩人拿不出這筆錢,所以決定將孩子留下,至於孩子出生之後怎麼撫養,兩個人都沒有去想。

懷胎十月,馬梅在2015年2月5號終於誕下一名女嬰,醫生本來想要她再住院多觀察幾天,但是潘曉安立馬帶著她出了院,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出院之後第二天,也就是生下孩子的第二天他們倆就一起將孩子賣掉了。

買家姓黃,早在兩個月之前他們就已經商量好了這門“生意”,黃某沒有生育能力,一直都想要有一個孩子,馬梅與潘曉安透過別人介紹認識了黃某,當時就與他商量好了價格。

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黃某最終以20000元錢的價格將孩子買走,馬梅和潘曉安不僅沒有一絲愧疚,反而覺得這筆錢是他們有史以來看到的最多的一筆錢,拿著這筆錢吃喝玩樂,很快就將其揮霍一空。

這種行為引起了周圍朋友的恐懼與極度不滿,向警方報案,兩人接受調查之後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他們承認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撫養孩子,最開始打的主意就是將孩子送給別人,在懷孕期間馬梅也從來都沒有注意過自己的飲食和生活習慣,剛好碰到了黃某,兩人遂在孩子身上打起了算盤,為了滿足自己的口腹之慾做出這種沒有人性的事情來。

他們倆年紀還小,尚未完全成熟,對於孩子並沒有血緣親情之感,只認為是一個累贅,並且認為作為生父母將孩子處置掉是一件合法的事情,只要不是將孩子賣給別有企圖的人對孩子來說就不是一種傷害,完全大錯特錯,他們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拐賣兒童罪。

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拐賣罪。

這裡所說的“兒童”並不一定是指陌生的孩子,只要是未滿12週歲的孩子就屬於此罪中的“兒童”,而

侵犯兒童權益的個體不僅可以是陌生人、鄰居,也可以是孩子的親戚甚至是父母,只要中間發生了利益交換,就屬於拐賣兒童罪。

馬梅和潘曉安兩人將孩子明碼標價賣出去,不管是賣給什麼品行的買家,他們這一行為都已經是在做人口販賣交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而

買家黃某在本案中同樣犯了罪,因為她作為買家站在人口交易鏈的最後一站,正是因為有買家的存在才會出現這樣一種畸形的買賣,這也就是很多人說“買賣同罪”的原因。

馬梅作為母親畢竟對孩子還有一些感情,所以在真正到了孩子出生的時候放棄了將孩子交給黃某的決定,出院之後就一直在央求潘曉安放棄這次交易,多次央求無果,潘曉安直接將孩子給了黃某,馬某雖然從心理上後悔了,但是她仍舊屬於自此犯罪中的一份子。

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了各種情況,潘曉安狡辯稱自己和女友是因為生活實在窘迫,所以才不得以將孩子賣掉,根據他們兩人教孩子交給黃某之後立馬進行高消費這一情形來看,所言並不屬實,所以對於他的辯訴不予採信。

最後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潘曉安五年有期徒刑,判處馬梅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與此同時,滕州市民政局申請之後,法院撤銷了馬梅以及潘曉安兩人的監護權,這也是山東省審判機關審結的第一起撤銷監護權的案件。

監護人需要對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生命安全等進行全程負責,這不僅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

《關於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凡是不履行監護義務或者有監護侵害行為的,法院根據法定程式可以對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取消掉。

律師說法:父母賣掉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區分拐賣兒童罪?

所謂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

馬梅和潘曉安兩人將剛出生一天的孩子賣給他人,明顯屬於監護侵害,所以依法取消掉監護資格是應有的處置。

父母是給予生命的人,但是隻要孩子一出生就已經屬於自然人,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其生命自由與安全健康,即便是親生父母也不能隨意剝奪其權利,所以父母賣掉孩子構成犯罪,他們與買家之間已經用孩子發生了利益互換,已經屬於拐賣兒童罪。

(本文圖片來源於網路,僅配合敘事,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