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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期限和解除,怎麼規定的?|案例解讀監察法

2022-09-20由 一滴水的世界 發表于 林業

留置制度是在我國的什麼法律中規定的

編者按:

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透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透過初步核實,掌握了市屬某國有企業總經理A某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以及受賄犯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按程式報請批准後,於4月23日對A某採取留置措施。以紮實的初步核實工作為基礎,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市紀委監委綜合運用訊問、詢問、查詢、調取等調查措施,僅用一個多月就掌握了A某涉嫌嚴重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受賄犯罪的確鑿證據,形成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文書,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

經審理,該市紀委監委認為A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依紀依法給予A某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政務處分。

該市紀委監委認為A某涉嫌的受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製作起訴意見書,於6月8日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於6月11日決定對A某採取逮捕措施,此後依法完成審查起訴工作,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對A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這一條款規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體現了法律對紀檢監察機關使用這一調查措施的嚴格限制。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其中,三個月的上限是固定的,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特殊情況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延長留置期限審批程式十分嚴格,省級及以下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除了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本案例中,某市紀委監委從4月23日開始,到人民檢察院6月11日採取逮捕措施為止,對A某採取留置措施的時間僅為一個多月,符合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法律規定,是一個快速高效辦案的典型。

對於留置期限的長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能簡單地從辦案需要考慮,而要從政治上認識。時間過長,會增加社會對留置措施的疑慮和擔心,安全風險責任也加大,辦案的成本也會隨之增加。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還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紮實,綜合運用各種調查手段,儘可能在初核過程中就掌握大量重要證據,對被調查人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有些基本的判斷,這既是採取留置措施的前提,也為留置後在短期內順利完成調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在採取留置措施前,還要充分研究下一步的調查方向、工作重點和訊問策略,對可能遇到的困難也應有充分準備。本案例中,某市紀委監委正是透過紮實的初步核實,才能夠在一個多月的留置時間裡完成對A某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和受賄犯罪的全部調查取證工作,依紀依法給予A某黨紀和政務處分,對於涉嫌受賄犯罪的調查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最終移交給司法機關順利完成了公訴和審判。

與此同時,留置時間能否被有效利用,還取決於留置以後科學合理的調查策略。在採取留置措施後,抓好對留置物件的訊問工作固然重要,但外圍調查取證、客觀證據的收集也不能放鬆。要堅決防止一心撲在訊問上、僅依賴訊問突破案件的做法,這樣往往容易導致一些調查人員急於求成、情緒急躁,甚至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訊問和外查並重、言辭證據和其他證據相互促進,最終是要形成完整穩定、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此外,在有限的留置期間內完成調查、處置工作,還有賴於紀委監委內部的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審理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順暢銜接。審查調查部門的取證工作應當嚴格遵循有關要求和證據標準,其中收集、固定、審查涉嫌職務犯罪的證據材料,應當嚴格遵循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對符合規定情形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應審查調查部門的要求提前介入審理,透過審理的提前介入為案件的調查工作提供指導、節省時間,為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好調查、審理等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監察法的規定,不能因為發現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新罪”而重新計算留置期限。這就從法律層面杜絕了因初步核實工作不紮實,導致調查工作基礎不牢,長時間難以突破關鍵證據,在留置法定期限快屆滿時又以所謂發現“新罪”的方式來延長留置時間的做法。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