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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雙管”公職人員的管轄規定?

2022-09-14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林業

留置制度是在哪裡規定的

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雙管”公職人員的管轄規定?

“雙管”公職人員是指工作單位在地方、管理許可權在系統的公職人員。地方監察委員會基於屬地管轄對此類公職人員具有管轄權,駐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基於管理許可權對其也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九條對“雙管”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管轄規則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構建派駐機構與地方監委協作機制,推動有形覆蓋邁向有效覆蓋。

  一是協商管轄制度。

一般來說,協商管轄是“誰先受理(發現)誰啟動協商”,經協商後確定管轄或聯合調查。比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某省監管局局長A某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A某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銀保監會,駐在其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對於A某案件的協商管轄,有兩種啟動模式。第一種是由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啟動協商。根據相關規定,紀檢監察組需依立案調查審批許可權報批後,出具《移交案件函》,移交A某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監委或者雙方聯合調查。地方監委不限於“雙管”公職人員工作地,若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認為由公職人員工作地點(黨組織關係)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監委調查更為適宜的,需要報請共同上一級監察機關即國家監委指定管轄。該案還有第二種模式,即由某省監委啟動協商。若某省監委在工作中掌握了A某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則應當向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通報並協商案件管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可以不透過協商獲得管轄,由地方監委直接管轄,即對於前款規定單位的其他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不需要透過協商獲得管轄。這裡的“其他公職人員”主要指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比如前述某省監管局中,除了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屬於該局黨委(黨組)管理的公職人員,對於此類人員,某省監委不需要透過協商即獲得管轄權。

  二是聯合調查制度。

實踐中,對於監察物件僅涉嫌一般職務違法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應當充分履行職責,自行開展調查,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可以聯合調查。採取聯合調查模式,可以發揮二者所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憑藉派駐的優勢,在重要證據調取方面做好聯絡協調工作,為案件取證節省大量時間,地方監委則可以發揮其在訊問、留置等調查措施上的業務優勢,推進案件調查程序。聯合調查過程中,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按規定的程式手續調取證據,規範使用委託收集證據、協助採取措施等文書,採取留置措施的,更要嚴格按程式批准。聯合調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處置的問題線索,一般按照“誰發現誰移送”的原則,由最初發現線索的一方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經協商也可以由另一方移送。

  三是情況通報制度。

駐在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自行立案調查的,應當及時通報地方監委。地方監委調查相關案件,也應當將立案、留置、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等重要情況向駐在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通報。情況通報制度有利於推動地方監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協作配合、貫通協同,透過雙向聯動互通訊息,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將制度優勢不斷轉化為治理效能。

實踐中,“雙管”公職人員的案件查辦工作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要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根據《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地方監委要及時向上級監委進行有關備案,並視情況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駐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應當在作出處理以前將意見報派出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未被授予職務犯罪調查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發現監察物件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由派出機關調查或者依法移交有關地方監委調查。比如,一省屬國有企業在某市子公司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一般由該市監委調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異地調查。二是對涉案人員中有非黨員非監察物件的,一般隨主案確定管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一般應當由管轄主案的監察機關管轄。如果涉案人員系管理許可權在其他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監察物件的,應當報有權決定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手續。比如,中國銀保監會某省監管局局長A某案件中,涉案人員、行賄人B某屬於C省紀委監委管轄的幹部,如辦理主案的某省監委認為由其對B某管轄更為合適,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監委即國家監委指定管轄。(作者:陳秀敏 許展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安徽省紀委監委)

(原標題: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雙管”公職人員的管轄規定 著眼效果確定管轄 協作配合構建合力 )

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雙管”公職人員的管轄規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雙管”公職人員的管轄規定?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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