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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借”投資入股 林州建投老總受審

2022-09-14由 中國經營報 發表于 林業

林州建投會倒閉嗎

本報記者 柴剛 安陽報道

10月15日,常永剛涉嫌挪用公款、索賄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林州法院”)開庭審理。常永剛是林州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州建投”)原總經理、林州市鑄園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州鑄園公司”)原董事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經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 於2019年7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在當天的庭審中,常永剛否認了上述涉嫌罪名。而其中,備受關注的則是其“挪用公款罪”。《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起訴書顯示,2006年6月26日,常永剛擅自決定,林州建投借款330萬元,用於四個自然人在林州鑄園公司的入股投資。2006年7月7日,該資金轉入林州鑄園公司,獲利共計1263445。27元。

“公款私借”投資入股

林州地處豫、晉、冀三省交界處,是河南省安陽市所轄的一個縣級市,是全國最大的汽車配件生產基地,以“紅旗渠”聞名於世。公開資料顯示,林州建投成立於2005年8月24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經營性專案的投資等,股東包括林州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自來水公司。2006年6月1日,林州建投向林州市政府申請,其作為發起股東投資150萬元、佔股25%成立林州鑄園公司,以建設林州轄區內“汽配鑄造工業園”專案。起訴書稱,2006年6月26日,常永剛擅自決定,林州建投借款給常永剛120萬元、李來保90萬元、白東方90萬元、常義30萬元,用於上述四個自然人在林州鑄園公司的入股投資。2006年7月7日,該330萬元轉入林州鑄園公司。

起訴書認為,林州鑄園公司被批准、註冊後,常永剛及李來保、白東方、常義等人,分多次歸還林州建投借款,其中常永剛於2007年6月11日全部清償借款並支付部分利息;李來保於2008年1月3日全部清償借款並支付部分利息;白東方於2007年6月15日全部清償借款並支付部分利息;常義於2007年6月15日歸還了借款,但並未支付利息。2009年7月,林州鑄園公司中自然人股份轉讓,轉讓價格按入股價格加月息1。5%計算,按年記複利,常永剛挪用林州建投資金入股林州鑄園公司,獲利共計1263445。27元。

而關於“公款私借”,在2008年5月26日,林州紀委作出的一份《關於給予常永剛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中也有印證。2007年11月,安陽市審計局對林州建投賬目進行審計時,發現後者存在公款私借問題,常永剛對此“應負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林州紀委當時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借款”分歧

今年55歲的常永剛,是林州本地人,自林州建投成立起任職至今。林州多名知情者稱,常永剛等自然人股東,當時在短期內無法籌備上述大額現金。“處分決定”介紹,當時該專案業主單位尚未註冊,自然人股東又難以湊足註冊資金600萬元,“為融資註冊,林州建投要求單位職工入股,但單位職工入股不積極,常永剛動員親朋好友參與入股”。

而來自林州市政府、林州建投等的多份檔案描述,決定讓擬入股的自然人與林州建投簽訂借款合同,並支付利息,限期還清。2006年6月23日,林州建投作為甲方,分別與乙方常義、李來保、常永剛、白東方簽訂了《入股協議》《借款協議》。記者獲得的《入股協議》內容,包括甲方以乙方名義所入股本金,在乙方未向甲方繳足上述資金及利息之前,該股本金仍歸甲方所有;乙方因在一年內向甲方繳足本金和利息,該股本金方可歸乙方所有,具體股本金變更以甲方財務手續為準。《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利息為年息9%、借款用途是投資入股林州鑄園公司、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3日。上述協議簽訂後,上述自然股東分別給林州建投打了借條。

記者注意到,在“處分決定”裡,林州紀委認定上述“欠款全部追回未造成損失”。林州法院對該案擇日宣判。

10月15日,林州建投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10月17日,林州市時任市長王寶玉也沒有對此作出迴應。

編輯:郝成 校對:彭玉鳳